深圳定制节能评估和审查节能报告供货商,节能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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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强化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在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生产过程中,应组织或委托节能监察机构对节能审查意见提出的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能耗指标等进行监察。 第十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实施全省节能评估和审查信息动态监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节能评估和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按季度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本地区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
(一)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
(二)用能产品、设备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
(三)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行业或者地方限额标准的;
(四)能源消费、煤炭消费减量或等量替代方案未提供或不实的;
(五)不符合国家和省其他节能规定的。
区域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负面清单管理。节能审查负面清单内的项目,按照节能审查权限实施节能审查。将达不到浙江省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单位能耗增加值控制性指标的项目和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负面清单中年煤炭消耗5000吨以上的项目列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负面清单。
省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负面清单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审批或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区域应当结合地方发展规划和能源“双控”要求,以省级负面清单为基础,自主建立本区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负面清单。
节能审查负面清单外的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承诺备案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在项目开工前向本区域节能审查机关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对承诺备案的内容通过区域评估数字化管理模块依法实行公开。承诺备案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项目产品单耗达到区域能耗准入标准;项目能源消费总量、煤炭消费总量、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满足区域能源“双控”要求;项目使用的技术、工艺、设备符合国家节能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