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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上海废油处置,医疗危废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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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固废有哪些?

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废物共16种/类,其中固体废物包括:

家庭日常生活产生的全部环节和收集环节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含铬皮革废碎料用于生产皮件、再生革等,在利用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煤气净化产生的煤焦油满足《煤焦油标准》,且做为原料使用,利用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医疗废物焚烧飞灰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填埋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协同处置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危险废物焚烧处理产生的废金属,用于金属冶炼,利用过程不按危废处理。

利用破碎分选回收废覆铜板、印刷线路板、电路板中金属后的废树脂粉,运输过程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防遗撒要求,不按危废进行运输;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处置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农药废弃包装物,村镇收集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混入生活垃圾,不按危废管理。

由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经地县级以上同意,按应急处置方案进行转移和处置,转移和处置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废弃电路板,运输过程满足防雨、防渗、防遗撒要求,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19张(含)床位数以下的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的收集活动,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感染性废物,按技术规范处理后,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或焚烧处置,处置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四、危废企业的现状

1、随着危废产量的快速增长,我国核准的危废处置产能也不断攀升,与产生的危废量相比,当前实际危废处置能力仍有较大缺口。现在从各省发放的许可处理能力来看,与各省总危废产量基本达到平衡,但很多许可证还是闲置或者实际处理能力并没有达到许可的处理能力,而实际处理能力又受多种因素影响,比如,可能没有收到那么多危废的量或运营管控不好,导致实际运营天数低于设计运营天数,这就导致危废处置企业的实际负荷率不高。因此,如果拿危废实际的产生量和实际处理量相比,处置能力仍存在很大缺口。

2、有些地方由于危废处置企业的资质与当地的危废收储结构难以高度匹配,导致产能结构与处置需求不匹配,产能利用率低,部分东部沿海地区危险废物处置资源紧缺。

3、在运产能利用率低,有效供给。部分企业拥有危废经营许可证却无实际经营能力,可能原因包括:产能在处理种类上错配;核准的种类和地区匹配差异导致危废处理仍有缺口;项目环评建设周期长,尚在建设中;工艺技术不达标,需要通过技改才能释放产能。虽然核准规模远超危废产量,由于产能利用率不足,危废处理仍有较大缺口,许可证容量错配问题严重。

4、由于不同省份间危废跨区域转让审批较为严格,导致各省的危废处置供需格局存在差异,部分地区危废处置产能存在较大缺口,如江苏、内蒙古、山东、湖南、浙江、广东、山东等地。

《名录》解决了哪些老问题、有哪些变化?

梳理危废产生节点,新增一批实施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

黄泽春说,《名录》是企业和各级管理部门识别危险废物的主要依据。《名录》中,危险废物的描述、包含范围不明确会导致有关部门分类困难、对废物属性判断出现失误等,产生属性认定争议和管理漏洞。比如,由于描述不准确,以往铝工业行业产生的铝灰在部分地区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在另一部分地区则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

“因此,修订过程中,我们对铝冶炼废物、煤炭加工废物、有色金属冶炼废物等社会反映问题较集中的废物开展专项调查,合并、排除或根据行业俗称修改描述,明确各类废物属性,并重新梳理危险废物的产生节点,明确各类废物的产生行业和工艺。”他说。

另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名录》的豁免管理清单增加了不少内容。

豁免管理是指某些危险废物在特定环节及一定条件下,无需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黄泽春解释,比如煤焦油,社会上都强调煤焦油具有综合利用价值,但不同来源的煤焦油实际物质组成存在差别,“无序利用存在很大的环境风险。我们调查清楚不同类别煤焦油的特点后,分别做出不同利用去向的豁免,这就帮助解决了某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途径不畅的问题。”

“总体来看,这次修订解决了现实中危险废物管理的问题、推动了危险废物管理的精细化,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新增了一批实施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黄泽春表示。

三大危废处理行业建议

01加强对危废处理行业的扶持力度

危险废物案件问责进展

“一是加强政策的倾斜力度,推动国有资本和鼓励社会资本加入危废处理行业。二是加强对危废处理相关研究项目的支持,鼓励技术创新,牵头实现产学研结合,为新技术快速应用提供适当的创业扶持。三是对区域性危废处理模式进行科学布局,对于产业集中区域应当强制配备危废处理企业;对于地广人稀、危废来源多为医疗废物等的地区,可以探索建立危废的储存、转移、集中处理制度,尽可能提升危废处理的效率。”

02纳入节能环保产业及绿色发展的规划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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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危废处理作为项,纳入各地的工业园区规划之中,凡是新上马的园区,要配套危废处理企业;对已经建成投产的园区,如果缺乏危废处理企业的,要尽快引进和上马。同时,规划中需要有意识,给危废处理企业预留足够的土地等,以便其根据需要扩大产能,应对急剧增长的处理要求。另外,还要结合产业特点和行业规律,利用科技创新,努力发展循环经济相关产业和开展园区的循环化改造,使部分危废变废为宝,成为其他企业的产品原料。”

03依托大数据等新技术全面提升危废监管水平

危险废物案件问责进展

“一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发掘信息披露制度等的优势,要求大量使用危险物质或排放危废的企事业单位披露相关信息,有利于社会公众的监督;同时,利用新媒体和开设的环保直播频道,既可以对排污企业的相关状况进行全天候信息公示,又可以让民众通过直播对排污等情况进行实时举报。二是加强部门内部的数据开放,依托大数据手段,通过综合分析发现企业的数据异常,开展监察。三是强化技术装备的升级,利用无人机、远程监控等新技术手段,减轻监管人员的负担,提升监管效率。同时提升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的技术含量和防伪水平,使之更难伪造,更易溯源。”

一、2019年危险废物管理及市场(一)施政,指明方向

一是危险废物领域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设起步。以《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环办固体〔2019〕3号)和《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环办固体〔2019〕5号)为标志,生产企业回收处置危险废物的制度体系开始试点建立。二是以“无废城市”建设为载体,探索建立固体废物综合管理的制度体系、技术体系,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进一步深化危险废物源头减量、过程严管、风险严控的管控理念。2019年5月8日,为科学指导试点城市编制“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生态环境部印发了《“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和《“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试行)》。三是修订《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违法信息纳入全国征信平台、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等危险废物管理措施上升到法律层面。四是出台《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到2025年年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我国监管源清单式管理、规范化管理、排污许可、信息化建设、收集体系建设、废物鉴别,以及利用处置能力建设等一系列制度措施进一步得到深化。

(危险废物管理目录的制定与发布)
本市危险废物管理名录,由市依据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报市人民批准后发布。
(建设项目管理)
产生或可能产生危险废物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遵守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环境影响报告评价制度和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专项建设项目,在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程序按照本市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申报)
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成份特征、排放方式,并提供污染防治设施和废物主要去向等资料,同时抄报市备案。
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成份特征、排放方式和主要去向等有重大变更时,应当在变更的三个月前进行重新申报;难以确定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履行补报手续。 (经营许可)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并经审核批准、取得许可证。
危险废物产生者自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应当经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报市备案。 (转移报告)
危险废物转移实行危险废物运输货单制。
危险废物产生者在转移危险废物时,应当填写《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由运输者将《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随同危险废物运交接受者,并由接受者与运输者验收签章。
危险废物产生者、接受者在运出和收到危险废物后,应在一周内将《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报送市备案。
《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由市统一编制。
(禁止进口和控制输进)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境外进口危险废物。
严格控制从本市以外地区输进危险废物,确需从本市以外地区输进危险废物作为原料、能源再利用的单位,应当在双方签订供货合同的三十日前向单位所在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审批批准。
(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与生产同步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或闲置;确有必要拆除、停用或者闲置的,在实施拆除、停用或者闲置行为三十日前报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报市备案。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部 (限期治理)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因危险废物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有权决定实行限期治理,对被限期治理单位的污染治理情况应当进行检查监督。
(现场检查与监测)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所管辖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等活动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被检查单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检查部门和人员有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义务。
对危险废物运输活动的检查,按照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执行。
(污染事故的应急措施)
对危险废物在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相应的救援措施。
危险废物在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污染事件时,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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