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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代办新加坡原产地证FORMX

及时发货 交易保障 卖家承担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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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经国家经贸部、海关总署、工商局批准成立的,已经在商检局和贸促会注册备案,为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备案办理原产地证业务。
代办原产地证,一般原产地证CO、FORM A、FORM B、FORM E、RCEP 、FORM F、FORM L、FORM P、中澳、中韩等

代办中国—新加坡自贸区原产地证FORM X、
 申请代办新加坡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的代办条件如下:

  1.企业获得原产地申请人备案(可以找代理代办产地证,节省时间及不必要的代办流程)

  2.货物出口至新加坡

  3.产品在中国新加坡自贸区协定新方减税清单范围内

  4.符合中国—新加坡自贸区原产地规则

  代办机构及代办流程(步骤)如下:

  代办机构: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

  代办时限:一般应在货物装运前或装运时签发原产地证书。

  代办流程:填写新加坡原产地证FORM X格式-代理将格式录入产地证系统-产地证系统生成产地证核对件-客户确认并核对核对件内容-核对无误且正确-告知代理并通知其出证。

我司经国家经贸部、海关总署、工商局批准成立的,已经在商检局和贸促会注册备案,为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备案办理原产地证业务。
代办原产地证,一般原产地证CO、FORM A、FORM B、FORM E、RCEP 、FORM F、FORM L、FORM P、中澳、中韩等

代办中国—新加坡自贸区原产地证FORM X、
新加坡格式填写说明如下:

  栏:应填写中国出口商的法人全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二栏:应填写新加坡收货人的法人全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三栏:应填写运输方式、路线,并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的编号及卸货口岸。 第四栏:由进口方海关在相应的栏目内标注(√)。

  第五栏:应填写项目号码。

  第六栏:应填写唛头及包装号码。

  第七栏:应详细明包装数量及种类。详细列明每种货物的商品描述,以便于海关查验时识别。商品描述应与发\票所述及《协调制度》的商品描述相符。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散装”。 第七栏的每种货物应填写《协调制度》八位或十位数编码。

  第八栏:若货物符合原产地规则,出口商按照下列表格中规定的格式,标明其货物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所依据在原产地标准: 出口商申明其货物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填入第八栏 (1)完全在国内获得,无进口成分 P (2)区域价值成分≥40% RVC (3)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PSR

  第九栏:毛重应填写“千克”。可依惯例填写其他计量,如体积、数量等,以准确反映其数量。FOB价格应在此栏中注明。

  第十栏:应填写发\票号码及发\票的日期。

  第十一栏:出口商授权的手签人填写、并盖章。 第十二栏:本栏由签证机构签名、盖章。

我司经国家经贸部、海关总署、工商局批准成立的,已经在商检局和贸促会注册备案,为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备案办理原产地证业务。
代办原产地证,一般原产地证CO、FORM A、FORM B、FORM E、RCEP 、FORM F、FORM L、FORM P、中澳、中韩等

代办中国—新加坡自贸区原产地证FORM X、
为进一步便利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货物的合规通关,自2019年11月1日(含当日,下同)起,“中国—新加坡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实时传输《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新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新加坡签发原产地证书和流动证明电子数据,以及经新加坡中转的未再加工证明电子数据。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申报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货物进口时申请享受《中新自贸协定》或者《中国东盟框架协议》协定税率的,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以下简称第51号公告)和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7号(以下简称第6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在填制《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时,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对应填写“〈11〉原产地证书编号”或“〈02〉原产地证书编号”,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写报关单上的申报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之间的对应关系,无需填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也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据文件。

对于系统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进口人可按照第67号公告的规定,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录入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并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据文件。自2020年5月1日起,进口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相应税款担保手续。

进口人持有经新加坡中转的未再加工证明,可以在进口申报时在相关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填写“未再加工证明”字样及其编号(例如:未再加工证明CNM2)。
二、出口申报

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出口人)应按照第5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在填制《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统称出口报关单)时,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11〉原产地证书编号”或“〈02〉原产地证书编号”,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写报关单上的申报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之间的对应关系。

对于系统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或者在货物出口时,出口人未按照第51号公告要求填制货物原产地信息的,或者货物出口后因原产地证书信息发生变化而需要修改出口报关单的,出口人应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补充原产地信息。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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