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程机械设备评估经营收益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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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议
通过对矿场、矿厂整体资产评估可以为公司上市、出让、转让、整合、兼并重组、改制、融资抵押、债转股、清产核资、赔偿补偿、环保搬迁补偿等服务。 目前我们已经评估了2800多家矿场、矿厂及采石场。
采石场、矿场评估需提供以下资料
1、评估委托人矿山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2、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及以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并以直角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图;
3、储量核实报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4、开发利用方案/(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审查意见书或批准文件;
5、评估基准日年的全套财务报表,至少提供矿产品产量及销售价格、销售收入统计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成本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6、矿山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技术人员、职工队伍、注册资金、历史沿革隶属关系的演变,取得采矿权方式、时间及变动情况、采矿权评估目的及有关过程、生产经营概况等);
7、采矿权以往评估及价款处置情况资料,包括历次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确认或备案文件、矿业权价款处置文件(合同或协议以及缴款凭证)复印件;
8、矿山附近的巷道工程平面图,储量平面图;
9、评估基准日年度矿产品结算单(主要批次)或销售合同复印件;
10、矿区交通位置图、综合性的地质矿产平面图(标注矿区范围的地形地质图)、储量计算图主要矿体典型剖面图(勘探线剖面图)、开拓系统平面示意图及采选工艺流程图;
11、地质勘查报告/储量核实报告计算的储量截止日至评估基准日矿山的开采矿量。
采矿权确认
关于采矿权管理的三个法规已明确授权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为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的评估结果确认机关,即国土资源部是评估结果确认机关。 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分国土资源部直接确认和委托确认两种形式。 国土资源部确认:国土资源部部颁发采矿权证的、采矿权股票上市的和生产规模为大、中型以招标形式出让的。 委托确认:部确认之外其他采矿权评估确认工作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矿权管理机关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矿权管理机关确认后填写责任书连同评估报告一并提交国土资源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对采矿权评估确认书进行编号、盖章,并下发确认书。
探矿权备案
根据关于矿业权管理的三个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对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无论是出让评估还是转让评估,其评估结果均须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现场调查阶段
1.现场清点设备,查阅主要机器设备的建造合同、设备明细表、结算协议、交接协议、厂修记录等技术资料和文件,并通过向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详细了解设备的现状和对重要设备进行必要的详细勘察,掌握设备目前的技术状况。
2.根据现场勘察结果进一步修正企业提供的评估申报明细表,然后由企业盖章,作为评估的依据。
3.对评估范围内的设备的产权进行核查,如:抽查机器设备的建造合同、发票、所有权登记证书等。
工程设备评估是指对工程项目中所使用的各种设备进行评估和鉴定,以确定其性能、质量和可靠性是否符合项目的要求和标准。评估工程设备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顺利完成。 工程设备评估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性能评估:评估设备的性能指标,如功率、速度、负载能力等,以确定设备能否满足项目的需求。
2. 质量评估:评估设备的质量水平,包括材料、工艺、制造标准等方面,以确定设备的使用寿命和可靠性。
3. 安全评估:评估设备的安全性能,包括防护措施、安全装置、操作规程等,以确保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4. 维修评估:评估设备的维修保养情况,包括维修记录、维修费用、维修能力等,以确定设备的维修成本和可维修性。
5. 成本评估:评估设备的采购和使用成本,包括设备的购买价格、运输费用、能耗等,以确定设备的经济性和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