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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申请人遗失收件收据应如何处理,是否要登报声明作废?
答:登记收件时,登记机关应当出具收件收据,收件收据的主要作用是:避免日后因收取的登记文件的名称、数量等与申请人产生争议。有的城市将收件收据一联交申请人收执,第二联作为工作人员在各道工序间移交登记文件的传票,以明确责任、避免散失。在发证时,申请人所交验的列入收件收据记载的各种证明文件均不再发还,因为除了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以外,这些文件是登记机关作出登记这一行政行为的主要依据。在向申请人颁发权属证书时,收件收据应予以收回。申请人如不慎将收件收据遗失,可由登记申请人(或代理登记人)出具声明,而并无必要由当事人登报声明作废。因为收件收据的作用,是明确登记机关在何时收取了申请人的哪些登记文件,在登记机关对该项产权核准登记后,对登记申请人已无多大意义。如有必要,登记机关保存的第二联也可供查询。值得注意的一点是:遗失声明一定要由登记申请人(或代理登记人)亲自出具,并将此项声明归人该户档案,以备日后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