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受损评估,设备评估公司,机械设备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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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对被评估单位申报的机器设备清单,应组织有关评估人员进行清查核实,是否帐实相符,有无遗漏或产权界限不明确的资产。
清查的方法可根据被评估单位的管理状况以及资产数量,采取全面清查、清查、抽样检查等不同方式。由工程技术人员对机器设备的技术性能、结构状况、运行维护、负荷状况和完好程度进行鉴定,结合功能性损耗,经济性损耗等因素,据以作出技术鉴定。
固定资产评估是固定资产征收、处置的重要依据,固定资产评估涉及面广、性较强,项目单位因人员、技术力量不够,对评估报告是否合理难以作出准确判断,在进行固定资产处置时,大多直接依据聘请的第三方评估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而忽视了评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
本文拟结合固定资产征收、处置审计工作实务,阐述资产评估活动中评估单位的委托主体、委托程序及评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对策措施。
的问题
(一)评估前期评估单位的委托主体及委托程序存在的问题
1、评估单位的委托程序与相关规定不符
评估单位的委托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在审计中发现,主办单位在履行招标或采购程序前就与评估单位签订了意向合同,不符合相关招投标法和采购程序的规定。如某项目单位在评估前就评估单位开展评估前期工作,待评估单位评估完成出具评估报告后,再与评估单位直接签订评估合同。
2、评估单位的委托主体不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评估单位选取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规之规定,如在审计中发现,某国有企业在处置某湖面资产时,该单位直接聘请评估单位对资产进行评估,而根据该省的相关法规,评估单位的选取应由省国有资源厅聘请,不应该由某国有企业直接聘请,与该省对于评估单位委托的相关法规不符。
电子设备残余价值评估应采用报废市场案例,避免使用二手市场可用设备交易案例。
设备评估采用原地续用假设时,重置成本应考虑设备运杂费、安装调试费等;移地按原用途使用假设时,是否考虑移位成本需与委托人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