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旅店公共卫生用品检查报告服务
-
面议
及时发货
交易保障
卖家承担邮费
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根据2005年12月卫生部印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决定,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项目,有8项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