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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与单项资产评估汇总的区别:
评估价值含义:单项资产汇总反映静态价值,整体评估则体现动态价值。
价值量差异:整体评估价值通常不等同于单项资产价值之和,差额体现为企业商誉,即不可确指无形资产。
评估目的差异:依据评估目的不同,选择整体或单项汇总评估方式。
(2)两者之间的联系:
相互依赖:整体评估虽与单项汇总有区别,但二者紧密相关。单项资产的数量、质量及组合直接影响整体评估值。
收益率影响:当企业资产收益率接近行业平均水平时,两种评估方法的结果趋于一致;若低于平均,单项汇总可能偏高;反之,整体评估则更高,差额即为商誉。
假设前提:上述联系基于企业资产有效、盈利为目标的假设,实际中可能因体制等因素有所偏差。
资产评估是价格评估的一个组成部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8]1172号)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从事涉及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各类价格评估,均应纳入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
(一)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的含义。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是指资产评估价值质的规定性。不同的评估目的决定相对应的价值种类。
(二)评估价值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公开市场价值。它是指资产在公开市场上应该实现的价值,即理性的买卖又方在地位平等、信息公开、交易成本时间成本足够低的市场上终达成的一致价格。
2、投资价值。投资价值是以资产的收益能力为依据确定评估价值。体现的是评估价值对资产未来收益能力的反映。
3、重置价值。是指在现在的市场条件下,按功能重置资产的并使资产处于在用状态所耗费的成本作为资产评估价值。它是从投入角度对资产进行的评估。
4、清算价值。是指资产在非正常市场上限制拍卖时的价格。
资产评估价值的特点。
(1) 时效性(基准日、报告有效期);
(2) 目的性(商标权在投资、与破产);
(3)意见性;
(4)估计性。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18年对全国69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开展业务类型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将评估目的分为股权转让、资产转让(处置、拍卖)、股份经营、担保(抵押)、出资、以财务报告为目的、涉诉和其他共八类。调查显示,证券业评估机构约20%的业务是以担保(抵押)为目的,出于其他目的的约25%,以股权转让和资产转让(处置和拍卖)为目的的业务各占18%,以财务报告为目的、以股份经营、出资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则占比较少。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资产评估机构4272家,其中69家为证券业评估机构,非证券业评估机构占绝大多数,为4203 家。由于未对全部资产评估机构开展的业务类型进行调查,从证券业评估机构调查结果分析情况来看,资产转让(处置和拍卖)为目的的业务占其总业务的18%,则广大非证券业务的中小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转让(处置和拍卖)为目的的业务占其总业务量的比例将会更高,在部分小机构可能会超过50%以上。
单项资产转让为目的的评估业务,需要评估的是单销售所能实现的价值以及产权持有人能够收到全部价款,评估时一般选择市场价值类型,通常采用变现假设。其中对于机器设备转让时的评估范围一般只包括设备本体及相关附件,不包括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基础费等要素。对原设备需要建设基础、安装调试等方式才能正常使用的设备,单项资产转让时可能还需要通过现场拆除后才能实现对外销售,故对需要现场拆除的设备还应明确所评估的价值中是否包含拆除、运输等费用。进行此类资产转让目的评估时,评估结论是否包含增值税、如何考虑拆除费用等问题在评估行业实务操作过程中还存在分歧,部分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存在困惑。该问题对评估报告使用人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和资产转让的定价也会造成影响,甚至部分情况下影响还较大。因此,本文旨在对资产转让目的评估结论是否包含增值税的相关处理、如何考虑拆除费用等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评估结论是否包含增值税的相关处理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而增值税本身并非商品或应税劳务价格的组成部分,即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增值税税负经过各增值环节的层层转嫁,由各环节参与者承担。为了增值税的征缴工作,国际上普遍采用税款抵扣的办法计征,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售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征税机关只需要面向 终消费者征收增值税就可以全额征缴税款,而税款抵扣链条可以调动各环节参与者相互监督,税收征管系统的顺畅运行。我国的增值税也是采用这种方式计征的。《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为在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我国从2009年开始实施增值税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开始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到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入的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我国企业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构成情况较为复杂,固定资产购置取得时间在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前的,账面价值包含未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购置取得时间在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后的,购入固定资产属于允许抵扣范围的资产,其账面价值不含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购入的部分固定资产时虽然在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后,但该部分资产属于增值税条例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则其账面价值仍包含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经笔者向多家资产评估机构调查,关于资产转让目的项目评估结论是否包含增值税,评估行业存在评估结论不含增值税、评估结论以包含增值税的市场报价直接确定、以不含增值税价格加转让资产应缴增值税的价税合一确定评估结论三种处理方式,下面我们逐一分析各处理方式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