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代办瑞士原产地证FO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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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我司经国家经贸部、海关总署、工商局批准成立的,已经在商检局和贸促会注册备案,为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备案办理原产地证业务。
代办原产地证,一般原产地证CO、FORM A、FORM B、FORM E、RCEP 、FORM F、FORM L、FORM P、中澳、中韩等
代办中国-瑞士自贸区原产地证FORM S
办理中瑞FORM S原产地证注意事项:
(一)后发证书的签发。货物出口后申办的证书需按后发证书办理。后发证书签证要求按普惠制后发证书的签证要求执行。即出货后7天后才申书签发后需在证书第12栏上方加注“ISSUED RETROSPECTIVELY”。
对于2014年7月1日已从中国启运的尚未抵达瑞士的途中以及中转货物,可申请办理后发证书。办理时,除提交办理后发证书的其他材料之外,还需在申请书备注栏声明“该批货物尚未到达瑞士”。
(二)更改证书的签发,证书签发后出口人发现证书错误可对证书进行更改申请。更改证书须提供原签发证书的正本,新旧证书应为同一批货物。新证的申报日期和审证日期可与原证书一致。旧证作废归档。
(三)补发证书的签发,如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在出口商或制造商确信此前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未被使用的情况下,可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并在补发证书上注明“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___ dated ___”或“DUPLICATE”。签证时需提供原证书正本复印件及相关的提单、报关单正本复印件
我司经国家经贸部、海关总署、工商局批准成立的,已经在商检局和贸促会注册备案,为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备案办理原产地证业务。
代办原产地证,一般原产地证CO、FORM A、FORM B、FORM E、RCEP 、FORM F、FORM L、FORM P、中澳、中韩等
代办中国-瑞士自贸区原产地证FORM S
中瑞FORM S原产地证填写说明:
填写出口人合法的全称、详细地址和国名,地址详细到街道。
第二栏:
填写收货人合法的全称、详细地址和国名,地址详细到街道。终受货人不明确时该栏可以填写“TO ORDER”。
第三栏:
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运港和卸货港。
离港日期前可加打“ON” 或“ON/AFTER”表示确切的出货日期或随后几天可能的出货日期。
运输工具号不祥可简单打运输方式,如:“BY SEA” 或“BY AIR”。
根据需要可加打运输路线,如:“SHENZHEN VIA HONGKONG”。
卸货港是瑞士港口。
第四栏:
备注栏。
第五栏:
按顺序填写货号编号,多不得超过20项。如多于20项应另申请一份证书。
第六栏:
填写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
唛头上不得有境外制造的字样,不得填写“见提单”或“见发票”等。
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唛。将唛头复印粘贴到证书的第五到十栏空白处,不能出边框,不能覆盖。一页贴不完可贴在第二页,以此类推。
第七栏:
列明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上的货名相对应。
注明包装数量及包装方式。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或“裸装(INNUDE)”。唛头上注明是挂装的衣物,可打总“件数(PCS)”。
第八栏:
对应第七栏的货物名称注明六位数的协调制度编码(H.S.编码)。
第九栏:
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一)如货物完全原产,填写“WO”。
(二)货物含有进口成份,但完全由已经取得原产资格的材料或部件生产,填写“WP”。
(三)货物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填写“PSR”。
第十栏:
注明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如:“公斤”、“台”、“件”、“双”、“套”等。
第五栏的货号、第七栏的品名、第八栏的H.S.编码、第九栏的原产地标准及第十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
第十一栏:
填写发票号和发票日期。
第十二栏:
填写签署日期,由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证机构加盖“FORM A”字样的签证机构备案印章。
第十三栏:
填写实际申报日期,申报员签名,加盖公章。
我司经国家经贸部、海关总署、工商局批准成立的,已经在商检局和贸促会注册备案,为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备案办理原产地证业务。
代办原产地证,一般原产地证CO、FORM A、FORM B、FORM E、RCEP 、FORM F、FORM L、FORM P、中澳、中韩等
代办中国-瑞士自贸区原产地证FORM S
中国是瑞士在亚洲的第 一大贸易伙伴,瑞士是中国在欧洲的第八大贸易伙伴。2012年中瑞双边贸易额为263.1亿美元,2013年前5个月双边贸易规模达到228.9亿美元,同比增长114.2%。截至2013年5月,瑞士累计对华投资52亿美元。
中瑞自贸协定生效后,瑞方就将对中方出口商品的99.7%立即实施零关税,中方将对瑞方出口的84.2%实施零关税,如果加上部分降税的产品,瑞士参与降税的产品比例是99.99%,中方是96.5%。这大大超过一般自贸协定中90%的降税水平。其次,协定为两国产业对接合作提供平台。第三,协定涉及环境、劳工与就业合作、知识产权、采购信息交流、竞争等诸多新规则。
对瑞方而言,自贸协定将在现有法律基础上,更好地保障瑞士企业进入正在崛起的中国市场。
一是协定的零关税比例高。瑞方将对中方99.7%的出口立即实施零关税,中方将对瑞方84.2%的出口实施零关税。
二是协定为双方产业合作提供了平台。如中方将扩大引进瑞方的钟表检测技术,提升中国钟表业发展水平。双方还承诺开展中医药合作对话,推动中医药“走出去”。这有利于双方产业对接,开展务实合作,提升产业竞争力,实现共同发展。
三是协定涉及许多新规则并达成共识。对采购、环境、劳工与就业合作、知识产权、竞争等中国在以往的自贸谈判中很少碰到的规则问题,即便国际上对这些规则问题没有统一的标准,双方也不回避,而是按照求同存异的原则,达成了许多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