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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想要规避公开招标的招标方无法成功规避时,他们通常通过在招标文件中违规设定高额投标金、模糊投标报价范围或随意压低、抬高投标报价,但私下给予意向性中标方一定的补偿等方式进行虚假招标,使不少项目有招标之名而无招标之实。因此,审计人员在对招标方进行审计时,应对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投标金、投标报价范围、投标报价等内容是否符合市场行情或是否处于合理范围进行审查。
在招标开始前的准备阶段中,招标方为了使招投标形式化、缩小投标人范围或使与自身有利益关系的单位中标,而采用多种违法违规手段限制排斥或利用不合法途径和方式引诱利用潜在投标人。常见手段有:一是在招标文件中为意向性中标单位量身定制符合其业绩或资质的招标约束性条款,以排斥其他有竞争力的投标单位。二是为了缩小招投标竞争范围,在招标文件中对合同条款设置较为苛刻的条件,而在终签订施工合同时变更此类条款。三是与意向性中标单位私下谈妥施工合同条款,并设定较低标价,致使其他投标人无法竞争。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要针对此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审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招标标准,判断其是否存在限制排斥、引诱利用其他投标人的行为。
由于招标方缺乏编制招标文件的相应能力或能力不高,按规定,这类招标方若要进行招投标活动,就委托合适且资质符合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代其行使权力。但招标方在很大程度上会为了自身利益或与投标方达成的利益关系,选择不具备相应编制招标文件资质和实力的招标代理机构。因为这类机构极易在招标过程中进行违规操作,使得招标活动产生腐败现象。并且此类代理机构由于没有相应的资质,竞争力较差。因此,它们甚至不惜进行价格战来提升自己的市场竞争力,这种压格来获得市场占有率的行为势必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产生严重不良后果。在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审计时,审计人员应审查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是否能满足组织招投标活动的要求。
一些资质不符合招标要求的投标方为了参与招投标活动,甚至终取得项目的中标,不惜违规借用符合条件的资质证明材料、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虚报业绩来欺骗招标方,获得投标资格,骗取中标。如果这类投标方后中标,势必会引起其他投标方的不满,甚至投诉,后导致招标方与中标方接受部门的审查,轻则此次招标无效,重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招标方、投标方等各单位都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因此,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更应着重注意审查投标方资质是否满足招标文件中所列示的要求。
在进行招投标审计时,审计人员常采用的审计评价体系一般包含内容较不全面,并且评价体系中所含定量指标较少,于是就会产生随意性较大、主观判断过多等缺点,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评价结果的公正性。这是因为参与招投标审计工作的大多数审计人员的多复合度不强且他们的胜任能力也不高。他们之间很少有人能综合运用工程、财务、法律等多方面的知识从多角度来思考构建招投标审计的评价体系,从而导致现有评价体系不能科学、全面地对招投标活动进行评价,严重制约着招投标审计的质量与发展。所以审计人员在提升自身素养的同时,还要不断完善招投标审计评价体系,增加定量指标,减少定性指标,使审计结果更加客观,公正。
评标就是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根据什么样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是一个关键问题,也是评标的原则问题。因此,评标的审计,是招投标审计的重中之重,这一过程应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类型,审计评标内容、评标依据、评标方法和评标过程。 1、评标内容。评标的主要内容,是决定投标胜负的关键性竞争。审计时应审查评标内容的全面性和评标标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评标标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2、评标依据。评标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所提供的内容评议,不得临时采取招标文件以外的标准和方式进行评标。评标时,招标单位不得任意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作为中标条件。审计时,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评标过程中平等、公正的对待所有投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