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热门项目节能报告如何编写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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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由有相应权限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有相应权限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由有相应权限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由有相应权限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评审、业务培训、组织验收、监督检查,以及标准指南编制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
(一)项目选址、总体平面布置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二)项目工艺流程、技术方案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三)主要用能工艺和工序,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四)主要耗能设备,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五)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项目能源消耗及能效水平评估
(一)项目能源消费种类、来源及消费量分析评估。
(二)能源加工、转换、利用情况(可采用能量平衡表)分析评估。
(三)能效水平分析评估。包括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主要工序(艺)单耗和综合能耗,单位投资能耗等。
节能措施评估
(一)节能措施
1.节能技术措施。生产工艺、动力、建筑、给排水、暖通与空调、照明、控制、电气等方面的节能技术措施,包括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余热、余压、可燃气体回收利用,建筑围护结构及保温隔热措施,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
2.节能管理措施。节能管理制度和措施,能源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能源统计、监测及计量仪器仪表配置等。
(二)单项节能工程
未纳入建设项目主导工艺流程和拟分期建设的节能工程,详细论述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单项工程节能量计算、单位节能量投资、投资估算及投资回收期等。
(三)节能措施效果评估
节能措施节能量测算,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单位投资能耗等指标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水平或国际水平。
(四)节能措施经济性评估
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的成本及经济效益测算和评估。
存在问题及建议 、结论 、附图、附表 厂(场)区总平面图、车间工艺平面布置图;主要耗能设备一览表;主要能源和耗能工质品种及年需求量表;能量平衡表等。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进行节能审查。其中,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全省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控制目标的,应当通过用能权交易方式取得用能指标,并明确项目能耗(煤炭)平衡方案。
对以“标准地”方式取得新增工业用地且在区域能评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项目单位能耗增加值须满足全省和项目所在地能耗控制性指标体系要求。
缓批限批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高耗能行业项目缓批限批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8〕534号)要求办理。
对上年度“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首档且公共信用评价为的企业,将新增能耗的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不纳入缓批限批实施范围。
区域负面清单内的项目在建成投产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节能验收,由出具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机关或能源监察机构负责对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诺备案项目在建成投产前,由能源监察机构或区域管理机构对照项目承诺备案内容进行核查。第六章 事中事后监管第三十条 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节能审查的项目的节能验收情况和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当年完成节能验收的项目列入下一年节能监察计划,核查能源消费总量、能效水平以及节能措施等是否达到节能审查意见批复时确定的要求。项目能源消费总量不得突破节能审查阶段确定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对区域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能源消费总量是否突破,负面清单内的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负面清单外的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承诺备案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