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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实验室废物处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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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危险废弃物回收处置公司是长期专注于环保领域,平台设立在上海浦东。

上海危险废弃物回收处置公司进行行业内资源整合,其平台汇聚合作伙伴、联盟机构及环保企业20余家,是目前服务规模大、营业范围广、经营许可资质的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有环保工程师和回收管理人员350余名,并在业务开展中持有资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明》、《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0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体系》等荣誉证书。

上海危险废弃物回收处置公司强大的服务团队与服务网络在**与企业之间建立以工业废弃物收集、分拣、打包、标识、回收处理提供化管理与咨询的桥梁,为产废企业提供并设计《工业废弃物综合服务方案》、《危险废弃物处置合同》及《危险废弃物转移计划备案表》等, 协助企业顺利通过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或其他相关认证的验收,并提供环境影响评估、环境污染治理、工业废水处理托管、环境管理与咨询的延伸服务。

主营产品服务:危险废物回收处理,危险废弃物处理公司,危险化学品回收处理,工业废弃物回收公司,工业废物处理机构,危险废物五联单办理,电子联单办理有机废物处理,废油回收处理,含油废物回收处理,油漆废物处理,电子废弃物处理,污泥处理,污泥填埋,危险品回收处理,化工废液处理,实验试剂回收 ,有机溶剂回收,废酸处理,废碱处理,油水混合物处理,废乳化液回收处理,废树脂处理,废擦布处理,废切削液回收处理,废油漆处理,废矿物油回收处理,废油桶回收处理,硒鼓墨盒回收处理。

企业危废处理的常见问题有这些:
1.更改了工业、设备或产品,却没有做“环保三同时”或环评补充,造成备案困难;

2.未进行危险废物排污申报;

3.台账信息记录不完善;

4.擅自处置危险废物;

5.未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6.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7.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

8.对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缺乏管理和维护,造成危险废物泄露、流失、渗入环境土壤;

9.将危险废物交给无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企业应如何管理危险废物?
环保监督之下,企业应该加强管理危险废物,减少对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的危害,企业应该这样做:

1.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评):建设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项目,依法进行环评。

2.健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企业要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对危险废物管理的认识。

3.企业要严格遵守收集、贮存要求:要配备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收集、贮存的方式和时间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并且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
4.转移废物要向相关部门报备,严格遵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5.企业一定要合法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时,应依法进行环评并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委托第三方处置时,应核查第三方资质,确认第三方处置单位具有处置资质和能力。

6.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选址要合理,并且需有防腐、防渗、防漏措施,以及废气、废水收集设施。

7.企业要对危废应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尽可能防止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不能回收利用和资源化的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环保管家处理。

名录制度: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



标识制度: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管理计划和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转移联单制度: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经营许可证制度: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向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应急预案制度: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事故报告制度: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经营情况记录与报告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或者处置情况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或者记录簿)和视频监控系统,如实记录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重量或数量、来源、去向等信息,环境监测情况和有无事故等事项,保存相关视频监控录像,并至少按月向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许可证颁发情况上报制度: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情况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危废标识分类及设置要求:



  (一)标识分类:按照国家标准,危险废物标识共分两种:场所警告标志、包装容器标签。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要求设置。



  (二)设置要求:



  1、场所警告标志设置要求。



  (1)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为房屋的,应将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固定于房屋外面门的一侧,靠近门口适当的高度上;当门的两侧不便于固定时,则固定于门上水平居中、高度适当的位置上。



  (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有围墙或防护栅栏,应将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固定于围墙或防护栅栏比较醒目、便于观察的位置上;围墙或防护栅栏高度小于60cm时,应当设立立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



  (3)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为其它箱、柜等立贮存设施的,可将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固定在该贮存设施上,或在该贮存设施附近设立立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



  (4)危险废物贮存于库房一隅的,要设置明显隔离带,将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固定在对应的墙壁上,或设立立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



  (5)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密封存放的,可将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固定于该贮存设施适当的位置上,也可在该贮存设施附近设立多带带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



  2、包装容器标签设置要求。



  (1)危险废物为容器盛装的,盛装容器上粘贴危险废物标签,当采取袋装危险废物或容器外壁不便于粘贴险废物标签时,则应在适当的位置系挂危险废物标签牌。



  (2)当只贮存单一种类危险废物时,危险废物贮存在库房内的,包装容器标签可粘贴于库房外面危险废物警告标志一侧,与危险废物警告标志相协调;



  危险废物贮存建有围墙、防护栅栏场地的,可将危险废物标签系挂在内部墙壁(围墙、防护栅栏)适当的位置上;当所贮存的危险废物在两种及两种以上时,危险废物标签的张贴或系挂应与其分类相对应。



  (3)当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为其它箱、柜、池等立贮存设施的,可将危险废物标签(附件B-1)粘贴于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左侧,与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协调居中。



  (4)勾选危险废物标签的危险类别时,应根据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和性质,可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附件中《危险废物种类及符号解释》确定其危险类别。



  (三)分区(类)标识:



  1、企业危险废物产生种类为两种以上时,危险废物应分区(类)摆放,为醒目危险废物分类情况,除设置危险废物容器标签牌外,企业应设置分区(类)标志,可以标明危险废物物品名称。



  2、分区分类标识尺寸、颜色、设置国家标准未做要求,各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设置,建议参照统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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