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制作标书标书代写中标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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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施工场地平面布置图。施工场地平面布置图可集中反映现场生产方式、主要施工设备的投入及布置的合理性。从栈桥、塔吊、混凝土泵等大型机械设备的选择和布置,可以看出现场施工材料的组织运动形式;从材料堆场及临时设施的规模等可反映出工程的规模以及施工资源的集结程度;从水电管线的布置可以看出施工的消耗量;现场设备的数量、性能等.则反映了施工生产的主要方式和难易程度等等。因此,一份好的施工场地平面布置图就如同一份简易的,施工方案,是施工生产的技术、安全、文明、进度、现场管理等形象简明表述,也是评审的部分。
留有适当变更的余地。技术标不同于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具有宏观控制作用,不可避免地会随各种因素的变化,在局部出现一些变更。因此在制定方案时,应留有一定程度的调整余地,但这种调整也是有限度的,不能随意。为了把握好分寸,在技术标书中进行适当的文字处理工作,为今后的施工措施调整打下伏笔,如编制说明至少可以写明以下几条:①将收到的设计图、招标书等做为编制依据。这说明若日后还有什么要求,则本标书并未加以考虑。②对于工程不详的地方,也应说明:因资料不全所定施工措施或方法仅是一种假设或建议,待以后再做详细考虑等内容。总之,施工企业在投标阶段对今后施工中的诸多问题不应放弃自己合理的权利,尽可能将承诺缩小到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
标前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是以招标单位拟建项目为对象,投标单位编制的指导建设全过程各项施工活动的技术、经济、组织、协调和控制的综合性文件,其目的是为了中标。在实际招标的过程中,由于从建设单位召开招标预备会或发出招标通知,到投标单位报送投标书的时间间隔并不长,在除去现场踏勘、熟悉图纸以及打印装订所需的时间,真正可用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就很紧迫,要想在这么短的时间内编制出质量较高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来,采用常规的编制方法是比较困难的
具体作价时虽然贯彻总的报价策略,如整个投标, 工程采用“低利政策”,则利润率要定的较低或很低,甚至管理费率也要定的较低。但是作价还是有它自己的技巧,两者相辅相成、互相渗透。
1.掌握工程量核对的技巧。在核对工程量时,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存在错误或者漏项,投标单位不宜自己更改或补充项目,以防止招标单位在评标时不便统一掌握而失去可比性。工程量清单上的错误或漏项问题,应留待中标后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提出来加以纠正,或留待工程竣工结算时作为调整承包价格处理,但是非固定总价包死合同形式。
什么项目可以做EPC招标?
对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功能要求明确的下列项目,可以采用EPC项目总承包模式:
(1)利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融资、贷款)完成大中型项目;
(2)财政资金建设项目(如新建、改扩建学校、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项目、市政道路、市政配套设施等);
(3)对施工周期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如绿化、照明等);
(4)建筑工程采用BIM技术或采用预制施工方法。
对个性化要求高、情况复杂、施工要求和标准变化较大的工程(如地下工程、纪念性建筑、体育场馆等工程)不宜采用总承包方式。
认为“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招标失败的缘由
笔者长期从事一线招标管理工作,曾经十分坚定地认为,开标后,只要有效投标被否决到不足3个,整个招标就宣告失败。细想之下,笔者之所以有此观点,一是因为《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都有相应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把“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等同于“投标人少于3个”,认为这种情况下应当重新招标;二是因为《评标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这想当然地给“有效投标被否决到少于三个,整个招标项目就宣告失败”找到了法规依据;三是因为《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想当然地套用《采购法》来约束非采购项目,一些评标、招标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对“有效投标少于三个招标项目就失败”的认识,也多是源于上述三个方面的影响。
种结果避免重新招标
一是节约时间,提率。在一个单位内部,从招标失败到启动重新招标,再到开标,按招投标合理合法的时间流程算下来,少也得延误项目进度一个月时间,严重降低了采购效率。
二是节约招投标社会成本。招标活动是有成本的,而且这个成本涉及投标人、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等多个方面。包括文件编制、差旅、食宿、场地、评标服务费、管理费等等,不管招标结果如何,这些成本费用都要发生。
三是降低不利因素影响。开标后,重新招标,对已参与投标者而言,其投标竞争信息已经公开,再次投标,将处于十分不利的竞争地位,存在不公平;对招标人而言,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及其竞争信息已经公开,给串标、围标提供了机会;对某些市场受众面较窄的项目而言,重新招标未必会带来更高收益,可能导致中标价更高;对有时限要求的项目而言,因延误带来的损失可能会远远大于重新招标带来的收益。
第二种结果程序正义
同样是否决所有投标,经过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与出现“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后直接否决所有投标,虽然结果一样,但意义不同。招投标活动是一种法律规范活动,有着法律上的程序性,即便所有投标应当被否决,也得经过评审后否决,这代表着程序正义。“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评审就是程序正义中的“看得见”的表现形式。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还可以让招标人重新审视招标条件,分析是什么原因导致所有投标都被否决,成为无效投标,为后续重新招标成功夯实基础。
四、结语
当“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时,直接否决所有投标重新招标,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在其他有效投标人符合中标条件,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况下,招标人应尽量确定其为中标人,以节约时间和成本,提率;在所有投标人与采购预期差距较大,选择中标人对招标人明显不利时,招标人可以选择重新招标。但无论如何,这种两种结论都需要通过继续评审后得出。
大家要清楚的是,开标后撤回投标文件是违法行为。
根据《采购法》第三条规定,诚实信用,是包括供应商在内的各方当事人,遵守的一条基本原则。供应商依法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递交投标文件,是参加投标竞争的前提条件,而撤回投标文件,方向与招标投标活动的终目的背道而驰。撤回投标文件,就是对递交投标文件行为的反悔,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举动。撤回投标文件,就是对采购法第三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根据财政部《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这些相关规定,已经授权递交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只可以在开标前撤回投标文件。
针对开标后撤回投标文件这种情况,招标方有这些处理权利:联系第二名中标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除报财政部门批准采用其他招标方式或者重新招标外,有权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