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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程款律师王洪涛谈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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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的规定”这个问题,沈阳工程款律师_王洪涛律师给出了如下解释:
  (1)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2)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1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3)预付的工程款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4)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以上便是沈阳工程款律师_王洪涛律师为您讲解的关于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的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的沈阳工程款律师_王洪涛律师总结的内容对您的案情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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