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特种砂浆材料联系电话,预应力压浆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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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砂浆进场时,供应方应按规定批次向需方提供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产品形式检验报告和出厂检验报告等。 预拌砂浆进场时应进行外观检验,并符合下列规定: ①湿拌砂浆应外观均匀,无离析、泌水现象; ②散装干混砂浆应外观均匀、无结块、受潮现象; ③袋装干混砂浆应包装完整,无受潮现象。
湿拌砂浆储存 施工现场宜配备湿拌砂浆储存容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储存容器应密闭、不吸水; ②储存容器的数量、容量应满足砂浆品种。供货量的要求; ③储存容器使用时,内部应无杂物、无明水; ④储存容器应便于储运、清洗和砂浆存取; ⑤砂浆存取时,应有防雨措施; ⑥储存容器宜采用遮阳、保温等措施
不同品种的散装干混砂浆应分别储存在散装移动筒仓中,不得混存混用,并应对筒仓进行标识。筒仓数量应满足砂浆品种及施工要求。更换砂浆品种时,筒仓应清空。 筒仓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SB/T10461-2008《干混砂浆散装移动筒仓》的规定,并应在现场安装牢固。 袋装干混砂浆应储存在干燥、通风、防潮、不受雨淋的场所,并应按品种、批号分别堆放,不得混堆混用,且应先存先用。配套组分中有机类材料应储存在阴凉、干燥、通风、远离火和热源的场所,不应露天存放和暴晒,储存环境温度应为5℃~35℃。 散装干混砂浆在储存及使用过程中,当对砂浆质量的均匀性有疑问或争议时,应按GB/T25181-2019的相关规定定期检验其均匀性。
干混砂浆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加水或其他配套组分拌合,不得添加其他成分。 干混砂浆拌合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JGJ63-2006《混凝土用水标准》中对混凝土拌合用水的规定。 干混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采用连续式搅拌器搅拌时,应搅拌均匀,并应使砂浆拌合物均匀稳定; ②采用手持式电动搅拌器搅拌时,应先在容器中加入规定量的水或配置液体,再加入混砂浆搅拌,搅拌时间宜为3~5min,且应搅拌均匀。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静停后再拌合均匀; ③搅拌结束后,应及时清洗搅拌设备。 砂浆拌合物应在砂浆可操作时间内用完,且应满足工程施工要求。 当砂浆拌合物出现少量泌水时,应拌合均匀后使用。
此外,特种干混砂浆中通常还掺加一些填料,如重质碳酸钙、轻质碳酸钙、石英粉、滑石粉等,其作用主要是增加容量,降低生产成本,这些惰性材料通常没有活性,不产生强度。
是部关于预拌砂浆方面的综合性行业标准,分别对湿拌和干混这两类l8个品种砂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本次编制工作通过大量的试验研究及广泛的调研、征求意见,提出了湿拌砂浆和干混砂浆的性能指标,并参考国内外的标准规范,确定了砂浆保水性和拉伸黏结强度的试验方法。对抹灰砂浆提出了抗压强度、保水性和拉伸黏结强度的要求;对砌筑砂浆提出了抗压强度、保水性和砌体强度的要求,以满足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