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人力资源许可证代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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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一般程序申请行政许可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行政许可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备案事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凭证,载明备案事项、备案机关以及日期等;备案事项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事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劳务派遣、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执行国家有关劳务派遣、对外劳务合作的规定。
依法取得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长期有效。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分为纸质证书(正、副本)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纸质证书样式、编号规则以及电子证书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公开申请行政许可和办理备案的材料目录、办事指南和咨询监督电话等信息,优化办理流程,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提升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行政许可、办理备案便利化程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经过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及其变更、注销等情况,并提供查询服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劳动者本人基本信息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监测预警等机制,不得泄露、篡改、损毁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个人信息,并采取必要措施防范盗取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应当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记录自查情况,及时消除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事项,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应当依照《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公示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