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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危废处理单位-荆州市洪湖市危废处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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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危险废物应如何处置
危险废物因其会对环境甚至人体造成严重影响,因而安全妥善处理处置。根据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产生危险废物单位将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处理,安排专人负责收集和管理工作,待运危险废物要设置容器储存,危险废物交有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理。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基本原则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基本原则是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尽可能防止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对产生的危险废物尽可能通过回收利用,减少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量;不能回收利用和资源化的危险废物应进行安全处置;安全填埋为危险废物的终处置手段。

本项目应按报告书论证结果,设置一定的环境防护距离,并配合当地及有关部门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用地的规划工作,严禁建设学校、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对象。

本项目应采用、成熟的废气治理技术,确保废气污染物治理效率不低于报告书的建议值。

(三)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污染物全过程管理,按照“源头控制、过程防控、跟踪监测、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协同推进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掌握环境动态变化,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生产与污染治理设施,分区采取防渗措施。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须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并对声源采用减震、隔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运营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相应标准限值的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六)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科学规划、合理布置,识别、研判潜在的环境风险,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有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事故发生。应合理布设足够容量的初期雨水池及事故应急池,并严格落实防渗漏措施,强化环境管理和污染监测,确保初期雨水、事故废水不对外环境造成影响。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杜绝事故的发生。

(七)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章制度,强化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各环节的环境管理及环境风险应急防控,建立健全污染处理设施管理、运行台账,针对性建立仓库满仓后的应急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报告书的建议值。

(八)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强化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监测计划,其中回转窑尾气排口须安装颗粒物、SO2、HCl、NOx、CO、HF在线监测设施并按要求联网,二噁英监测频次不得少于1次/半年。

(九)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在建设期和营运期间要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

宿州市灵璧县孙某某等人利用废旧胶片提炼金属银案

一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5日,宿州市灵璧县生态环境分局会同灵璧县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发现灵璧县大庙镇2个废弃公司院内存在利用废旧胶片(CT、X光片,属于危险废物)非法提炼金属银加工点。其中一个院内将废旧胶片通过粉碎、蒸煮、清洗分离金属泥和塑料片粒;另一个院内使用地下油炉提炼金属银。经现场称重,未加工的废旧胶片净重19370公斤,粉碎后的废胶片和清洗分离产生的泥状物净重4430公斤,涉案毛银82.04公斤。经查,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等人租赁民房,购买设备、医疗废物X光片、化工原料等非法从事提炼金属银。2021年至案发,该犯罪团伙共收购废旧X光片达3000余吨,价值3900余万元,经加工销售白银制品,非法获利达5000余万元,涉案人员达38人。灵璧县生态环境分局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赔偿人交纳生态损害赔偿金366.6万元。

二、查处情况

2023年7月16日,灵璧县生态环境分局根据《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规定,将案件移送至灵璧县刑事立案。2023年10月20日至2024年4月9日,灵璧县将涉案的32人分4批次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11月21日至2024年5月6日,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分批次向灵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截止目前,灵璧县人民法院已对32名涉案人员判处三年至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四万元至八千元不等罚金。

池州市石台县胡某某通过雨水管网非法排放危险废物案

一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发现一檀皮加工作坊利用水泵将檀皮加工废水排放至厂区地坑内。地坑四周杂草丛生,管道错综复杂。执法人员采用无人机进行勘查,并借助管道探测机器人对排放管道进行探测,发现废液终排放至雨水井。经查,自2023年4月起,胡某某将使用氢氧化钠进行煮炼檀皮过程中产生的废碱液(危险废物),定期排放至厂区地坑内,再使用水泵定期偷排至雨水井。

二、查处情况

2023年6月28日,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对胡某某檀皮加工作坊的水泵及阀门等生产设备予以查封扣押。2023年8月3日,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根据《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规定,将案件移送至石台县刑事立案。2023年10月19日,石台县将案件移送石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案件启示

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使用无人机进行现场勘查,邀请第三方机构使用管道探测机器人辅助执法,借助“技术外援”对废水排放管道进行探测,查明废碱液排放去向,锁定违法犯罪事实。执法人员通过快速固定证据,及时稳控嫌疑人,通过突击审查询问排除外界干扰,有效防止涉案人员串供违法犯罪事实,实现依法快速打击。

芜湖市杨某某等人非法倾倒废矿物油案

一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长江航运芜湖分局开展日常巡查,发现芜湖段江面上有“三无”小船(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向大型船舶靠泊。登船检查发现,“三无”小船船舱内有黑色油状液体,疑似废矿物油,长江航运芜湖分局立即向芜湖市生态环境局通报相关情况。两部门迅速成立联合调查组,依法查明杨某某三兄弟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三无”船舶在长江芜湖段收集船舶废机油(危险废物)的违法事实。收集后的废机油贮存在船舱内沉淀,进行简易的油水分离,上层含油量高的废机油售卖给同样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芮某某,下层含水量高的油水混合物被非法倾倒在岸边隐蔽处。芮某某从杨某某三兄弟及其他船舶处收集船舶废机油后,使用同样的操作手法,将下层油水混合物非法倾倒至长江。涉案船舶废矿物油达百余吨。

二、查处情况

2024年4月15日,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规定,将案件移送至长江航运芜湖分局刑事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三、案件启示

长江是民族的母亲河,也是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为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日前,省公安厅联合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组织开展打击长江流域污染环境犯罪区域会战,旨在全力防控环境风险,牢守环境质量底线。芜湖市生态环境部门积极与长航公安部门、市公安部门联勤联动。此次联合调查取证,充分发挥了自身优势,将长航公安“长江侦查”与生态环境部门“环境调查”相结合,迅速查清相关案件,并向下游延伸,严厉打击利用船舶非法收集废机油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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