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申报-佛山代理出口退税-佛山代办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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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鼓励出口,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通过退还出口企业支付的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税款,降低出口企业的成本,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生产型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管理办法
“免税”是指: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免征出口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金;“抵税”是指:出口货物耗用国内采购的原材料、动力等所含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退税”是指:当期内销项税额不足抵减时,对不足抵减部分办理退税。
外贸出口企业实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
针对外贸出口企业,依据目前出口退税的政策管理办法,采用“先征后退”的办法。外贸企业支付货款给生产工厂时其实已经包含了增值税,国家按照退税率和发票面额将退税退到外贸企业。
以下情况则无法办理出口退税:
1、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2、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4、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5、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6、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7、其他违法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