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红山街道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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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代办
化妆品作用部位分类目录
序号 作用部位 说明
B 新功效 不符合以下规则的
01 头发 注:染发、烫发产品仅能对应此作用部位;
防晒产品不能对应此作用部位
02 体毛 不包括头面部毛发
03 躯干部位 不包含头面部、手、足
04 头部 不包含面部
05 面部 不包含口唇、眼部;
注:脱毛产品不能对应此作用部位
06 眼部 包含眼周皮肤、睫毛、眉毛;
注:脱毛产品不能对应此作用部位
07 口唇 注:祛斑美白、脱毛产品不能对应此作用部位
08 手、足 注:除臭产品不能对应此作用部位
09 全身皮肤 不包含口唇、眼部
10 指(趾)甲
化妆品的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标签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化妆品标签应当清晰、持久,易于辨认、识读,不得有印字脱落、粘贴不牢等现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安全警示用语:
(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化妆品限用组分、准用组分有警示用语和安全事项相关标注要求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化妆品要求标注的相关注意事项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规定其他应当标注安全警示用语、注意事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