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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会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维护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引导和监督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合理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实施常态化的随机抽查,严厉打击各种不合理排斥或限制投标人的行为。加强改革创新,分领域探索简化淡化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要求,逐步建立以业绩、信用、履约能力为核心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制度。加快全面推广电子招标投标,推进招标投标信息资源互联共享,为改革提供坚实支撑。

伴随着招标采购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价格战”也愈演愈烈。依据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条之规定,评标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在采购实践中,如何把握投标人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如何认定供应商的价格澄清是否合理?这需要进行性技术判定。如果自由裁量过严,可能打击合理,降低采购效率;如果裁量过松,又不能起到解决恶意的问题。
01如何把握投标人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

以前,在采购领域各层级法律法规中,虽然对低于成本报价进行了限制,但对如何判断与取证没有明确和细化。遇到明显低于的情况,由于缺乏对成本的判别方法和标准,评标很难做出认定。
如,财政部18号令判断供应商不合理的标准是“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但是的横向参照是近乎没有公认计算标准的项目成本。
我国采购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该成本是社会平均成本还是企业个别成本,也未明确成本高低的标准是什么,就法律条文而言,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在软件行业,由于每家企业采取的定价策略不同,前期投入基数不同,其成本很难界定。
的横向参照没有明确的界定,使得18号令中这一规定在实践中的执行往往被架空。而87号令出台后,将价格横向对比的参照变为“本项目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报价”,实践中对投标的认定有了实实在在的抓手。
根据87号令原意,“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的判定权在评标。但由于87号令第六十条仅仅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并未明确怎样的报价才算是“明显低于”。
因此很多地区的采购代理机构为了方便判断,自行设定“明显低于”的幅度,并将其写入采购文件中。例如,规定“低于投标人平均报价的百分之多少则投标无效”等等。
87号令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高限价,但不得设定低限价。有指出,自行设定“明显低于”的幅度来认定投标无效,也是变相设定低限价,违背87号令相关精神。而且很有可能间接导致供应商之间围标、串标,联合哄抬报价,合力排挤掉投标人。
因此,根据87号令第六十条,“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的判定应当在评标,由其根据投标报价具体情况和经验在评标环节依法作出合理判定。
笔者建议,为了在评标环节方便评标进行操作,可以尝试在采购文件中设定一个合理的“”红线,一旦有供应商报价越过红线,评标就有权启动“澄清”程序。

伴随着招标采购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价格战”也愈演愈烈。依据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条之规定,评标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在采购实践中,如何把握投标人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如何认定供应商的价格澄清是否合理?这需要进行性技术判定。如果自由裁量过严,可能打击合理,降低采购效率;如果裁量过松,又不能起到解决恶意的问题。
02如何认定供应商的价格澄清是否合理?

根据87号令第六十条规定,被评标认为“”的供应商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其中涵盖三层要求:一是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二是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三是由评标根据供应商现场澄清状况来认定其报价是否合理。
,要求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的合理时间明确。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评标现场的合理时间”,提交书面说明和必要证明材料的时间是双方都能接受的,尤其是在评标现场,本身时间有限且节奏紧凑,不可能因为供应商澄清,无限制地将评标拖延下去。
因此,评标应当在评审现场合理确定澄清时间和澄清形式。例如,某些外地企业的资料原件难以及时送达时,可以要求其提供异地扫描件等等。不能无限制地给予供应商提交证明和材料的时间,避免场外人情。
其次,除了书面说明之外,评标必要时也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针对自身投标“”负有“举证”责任,对自己提出的“”有备而来,不能信口开河。
必要时评标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包括价格构成、标的物成本、合同实施进度、风险等证明文件,或者是以相近价格实施过类似项目的合同业绩证明。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成本应该是产品生产商的成本,不是代理商的成本。代理商不直接制造产品或提供服务,只清楚自身的经营成本,并不直接掌握制造成本的相关数据。
面对评委提出的成本澄清要求,只有制造商或服务提供商的证明才能作为衡量真实成本的依据。
再次,由评标根据供应商现场澄清状况来认定其报价是否合理。由于每个公司选择报价的产品型号和品牌并不完全相同,因此所报价格也有所不同,虽然其他投标人报价可以作为横向对比参照,但是终还需要评标根据供应商的现场澄清内容和项目实际状况进行综合判断。
如果供应商提供的书面澄清和其它证明材料,经评标认定合情合理,并可以其能顺利实施项目的话,就不能随意判定其投标无效,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后,根据世界银行对投标的处理规则:“如果投标人的证明文件能够解释其的合理性,则接受投标;如果证明文件基本能够解释其的合理性,但采购方仍认为有风险,可以让投标人增加不超过合同价格的20%的履约金数量;如果这些证明文件仍不能说明其的合理性,则拒绝投标”。
因此,在我们遇到供应商的证明文件能够基本解释其的合理性,但是仍有风险的情况下,也可以仿照国外有益做法,与供应商协商增加履约金数量(我国目前对履约金的规定是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从而增强供应商的履约信用,防止供应商以低的投标报价中标后,偷工减料、无法按期履约。

2、刚开始因对招投标工作流程的不了解,到以后的渐渐熟知,过程中离不开公司团队及同事的教导和帮助。从而达到熟练,这才是我们的目的。
招投标的流程:
1)、在资格预审期间,应该确定我们的目标,即投标的目的是为了培养人才,锻炼队伍?还是为了配合其他公司,寻找新的发展方向?还是为了拿下项目?如果是第四个目的,那么,我们的关系链应做到项目执行的高层,否则,难以成功。然而把关系做到高层往往是难的,我们要从中学习技巧和方法。
2)、拿到标书后,用一些时间,来了解招标文件的重要信息及内容,捋出思路,并将招标文件按照合同条件,设计要求,投标要求,参考文件分类。
3)、项目投标工作启动,根据业主的招标要求,我们需要提前做好标书、并及时审查标书中的内容,发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及时更改(如若不符合,被视为投标人未实质性的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被视为废标处理)。
4)、及时做好项目跟进、信息跟踪工作,充分了解竞争对手的实际情况,并跟自己的实际情况对比分析,从而了解业主的招标动态。
二、季度工作
1、我处于刚刚学习阶段,对于投标工作,还有很多值得学习的地方,在同事的帮助和悉心教导下,及时做好了各个方面的准备工作。
2、将招标公告中比较离散的信息,收集归类,并汇总各个项目招投标信息及资料的整理工作。
3、各个项目跟进,需要找到负责项目管理高层往往是不容易的,不但要注重方式方法,更需要多多跟同事探讨交流,学习经验,来补充自己的不足。
三、未来工作计划
1、加强自身工作能力提升,通过对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招投标工作的法律意识等。我们公司有多位业务精干人员,可以在空闲时间与他们相互交流学习。
2、招投标工作涉及的单位、人员众多,难免会有一些不可预见因素的发生,我们要及时掌握信息,尽量减少或是避免这些因素的发生和发展。
3、通过业务知识的学习、综合信息的掌握,使招投标工作渐渐步入正轨,个人的职业完全进入角色,利用各方有利的资源信息,开展工作。
4、参加本考试,如造价员、建造师考试,利用以前学习的基础,加上后续的练习,用知识来武装自己,提升自己。
四、意见和建议
1、拿到标书,要召开投标启动会议,概括介绍招标文件,并发布一个详细而客观的计划,勾勒出重要节点,指明方向,并对团队行成压力。
2、将招标文件分发给团队中的相关负责人,要求每个责任人透彻了解本人工作范围内的招标文件;投标负责人应全盘了解招标文件所有内容,并随时将相关补充信息发给相关人员。
3、请合作单位负责人配合做好动员及推动工作,让项目团队参与成员放下包袱,团队和谐共进。
投标工作年终总结2
转眼间,新的一年又在我们忙忙碌碌的身影中不知不觉的到来,回顾一下过去,从去年12月15日我刚进公司到现在已经有一年多的时间了,从开始进入公司对招标这行一窍不通的外行人,到现在成为一个“初出江湖”的过来人,有太多的感慨。我得感谢公司,感谢领导给我提供了这么好的工作条件和学习环境,有那么有经验的领导给我们指导,带着我们前进;他的经验让我们终生受益,从他的身上学到的不仅是做事的方法,更重要的是做人的道理。

二、主要工作
(一)完善制度,规范运作。
1、加强制度化管理。一是完善制度上,围绕依法做好招投标工作,坚决贯彻执行《《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厂实际,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我办也制定了《靖边采油厂招标管理办法》、《靖边采油厂招标工作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严格管理制度和招标办主要职责、招标办公室主任职责、招标工作制度、招标采购服务承诺制、招标流程及招标规定、招标办公室工作人员行为准则、招标办工作人员服务规范和标准、招标办公室工作人员规范化服务标准、评委工作纪律、开标现场工作人员职责及纪律、档案管理制度、招标办公室保密规定等12项制度和职责,不断强化招标采购各重要环节和关键岗位的管理,进一步完善了运行环节,加强了监督管理,做到堵塞漏洞,并成立了询价组、质量技术组、法律事务组、监督组四个招标职能组,并明确分配了各职能组的主要职责,依法规范了招标采购流程,;二是在操作上,在操作中严格按制度、程序办理,围绕内部运行的各项制度,每个环节规范依法,并有制度作为保障,从资料审查、发布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投标报名、资格审查、发售招标文件、开标到组织评标等各个环节均由中心管委办、派驻部门跟踪指导、监督,做到公开、透明操作;三是在管理上,招标办加强招标采购过程中的管理监督,包括对受理项目进行审查,确定采购方式,对信息发布、招标文件编制、抽取、中标等均要审核把关,确保程序合法。
2、抓好规范性建设。建立并不断完善了招标采购供应商库的管理,进一步加强业务操作程序的规范性,结合本地供应商的实际特点,完善招标采购工作流程,对于物资采购活动根据实际情况单举行,以避免延误生产,就是这种灵活而有序的管理,为招标采购提供的供应商,简化了招标采购程序,提升了招标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并配合财务、审计加大了对采购资金的监管力度,使采购活动变得更为快捷节约了采购成本,为提高单位经济效益奠定了基础。
3、认真做好质疑投诉工作。我办对于每项招标采购项目办理都严格实行中标公示制度,凡认为可能有损自己利益的投标人都可按规定进行质疑和投诉,对每项质疑和投诉,我办都高度重视,及时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查实了解,并给予相应答复,为招标采购项目的顺利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
4、努力做好与各方面的沟通和协调。切实做好与采购单位的协调,确保招标采购项目得以顺利实施,尤其是每项工程招标或重要采购项目,都实行事先联席会商制度,共同研究有关具体问题;做好与采购供应商的协调,保障供应商按期、按质履约,让采购单位满意;做好与各监督部门的协调,共同抓好招标采购管理工作。

在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投出是一件极为正常的事情。如果投标人投出反而是不正常的,要么是供应商围标,要么是采购人了产品品牌和型号,要么是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的结果。

至于是否就是恶意,在评标阶段是无法判断的。只有供应商投标且中标,然后不签订合同或者提出不合理条件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或者不履行合同或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或者在验收时以欺骗手段蒙混过关等情况发生,才属于恶意投标。仅仅因为投标人以大大低于其他投标人的价格投标就认定为恶意投标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合理的。

完善后续管理举措至关重要

财政部《关于加强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明确,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统一采用法计算;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30%。该文件的相关规定自执行以来,在节约采购资金、杜绝财政资金浪费方面效果明显。

如果取消综合评分法中价格权重的限制和中标的原则,而又缺乏后续有效的监督管理手段,“天价采购、豪华采购、只买贵的不买对的”等现象很可能会卷土重来,采购苹果手机代替U盘、采购豪车作为公务用车的现象可能再次出现。浪费纳税人的血汗钱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挑战,届时引起不满的就是全体纳税人。


优品质中标并不可取

日前,某公众号发文《财政部:中标将被取消!》,文中称:根据《财政部对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938号建议的答复》,有全国在去年期间提出了《关于在采购中建立优品质中标制度的建议》。我无法查到《关于在采购中建立优品质中标制度的建议》的具体内容,按照字面理解,这一建议可能是希望在采购中,不考虑价格因素,只根据产品的品质优劣展开竞争,以品质优者中标。

这一建议的核心是:在采购活动中,不应明确采购需求或者品质要求;或者即使有品质要求,也只能是低要求,在低要求之上,以品质优者中标。这是十分荒谬的。如果真的如此采购,供应商必将会为了提高一点点品质而无限度地加大成本,豪华采购、天价采购将成为常态。

采购与任性的“土豪采购”的主要差别之一是:采购应该有品质限制。如,以采购汽车为例,采购一定会有对汽车品质的限制性要求,即不能超过某一标准。当然,有人会说,汽车采购有标准限制,能够理解,但不是还有大量没有标准限制的产品吗?应该说,采购的产品,应当是尽量都有标准的,没有标准的,也应建立起标准来。即使暂时还没有标准的,也不能鼓励品质越高越好,而应以满足需要为标准——即,够用就好!

“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不容忽视

在讨论的评审规则、中标、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权重等问题时,有必要强调一点,即满足采购需求是供应商中标或成交的首要条件。

《采购法》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的确定成交供应商环节明确,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财政部《关于加强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也强调,“科学选择评审方法,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物美的原则”;
《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重申,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后报价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关于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的内涵界定,同样将“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列为选择中标候选人的首要前提。

根据上述采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我们所说的中标,严格意义上讲,应该是经评审后、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格中标(成交)。但在实践中,有很多供应商甚至采购代理机构却都简单粗暴地认为谁的报价低谁就能中标,将“中标”等同于“低评标价法”,将“低评标价法”错误地理解为“低投标价法”。一些不明就里的社会媒体和“吃瓜群众”也被误导,一旦出现报价低者未中标或异常中标等事件,就怀疑采购项目有“黑幕”,给采购扣上种种“帽子”。

实际上,中标的项目和存在问题的项目确有重合,可以说,正是由于采购自身的问题,如采购人需求设置不合理、履约验收不到位以及供应商缺乏诚信,不按投标文件和采购合同的承诺诚信履约等,使得中标的项目出现问题的概率大幅增长。

一个采购项目,怎么才能实现物有所值?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位的;
第二,要根据采购需求和项目特点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和评审办法,择优确定中标供应商,从采购程序规范性方面提供大限度的保障;
第三,严把履约验收关,在采购活动的“后一公里”予以规制。

抵制异常,也应从这三方面着手:采购需求的编制应准确、详细,功能、性能指标应全面、完善,避免被不良供应商钻了空子;创新竞价规则,引导供应商从价格竞争转为质量和服务竞争,同时,评标要敢于依法作为,根据《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等规定,将明显不合理的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完善履约验收机制,加大失信供应商惩处力度,提高供应商违法成本。惟其如此,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恶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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