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营河口区仪器仪表检测第三方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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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校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一、制定规章的必要性
计量校准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量值准确可靠的技术手段,广泛存在于社会生产生活实践中,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与计量检定不同,计量校准具有自发性、差异性和高技术性的特点。随着的深入和全球化的发展,我国计量校准市场实现从无到有的跨越。但与经济发展对计量校准服务的广泛需求相比,我国计量校准市场的发展仍然不平衡不充分,存在着限制计量校准市场良性发展的制度性因素。为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激发潜力、释放活力,有必要通过制定《计量校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推动完善我国现代计量测试服务体系,满足传统计量体系与世界接轨的融合需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二、起草过程
为做好《办法》的编制工作,《办法》起草组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有关《办法》编制的问卷调查、走访座谈等调研工作。调研期间,共收到来自24个省区市、505家计量校准机构的反馈,涉及机构类型涵盖国有企事业、外资、合资以及民营单位。通过征询各省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与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CNAS)相关负责人员、部分计量校准认可评审和计量校准机构代表开展座谈,了解我国计量校准市场发展现状。
2017年起多次征求各方意见,并进行了多次修改。2020年正式列入总局立法计划。2020年4月,征求全国市场监管系统意见,共收到63家单位反馈的172条意见,对其中24条意见采纳,78条意见部分采纳。2020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召集起草组与部分、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计量技术机构、行业组织召开视频研讨会。根据会议意见,修改后形成此稿。
三、解决的主要问题
《办法》遵循现有计量法律法规体系精神,充分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和各地法律法规实践的前提下,所做出的符合法理原则,符合市场规律,实践中可操作的制度性设计,侧重于解决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问题:明确计量校准的合法性地位,强调市场在配置计量校准服务资源中的作用;明确计量校准服务中服务提供方、监管方和其他相关各方的责、权、利和相互关系;融合我国传统计量制度与国际通行做法,促进我国现代计量服务体系的建设;厘清法制和非法制计量管理的差异,探索对非法制的计量校准管理的新思路。
(一)关于计量校准的地位。现行计量法律法规对于计量器具的量传溯源仅规定检定(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的方式,这是由于对计量校准及其作用的认知存在历史局限性造成的。目前,计量校准已经是国内外普遍采用的计量器具量值溯源方式。有必要对计量校准的合法性做出符合法律原则的说明,对计量校准的合法性的描述与国际通行规则相吻合。
(二)关于调整的对象。《办法》仅将为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计量校准机构列入调整范围。这类计量校准机构开展的活动及其产生的结果应由组织内部价值链解决,后果由组织自行承担,权责较为清晰。
(三)关于自我声明的设置。根据市场经济原则,以及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淡化市场准入的要求,对计量校准服务这种低社会风险的市场活动,不适合设置强制性的准入规定,因此拟对计量校准机构实行自我声明制度。
(四)关于计量标准溯源的要求。从技术上来说,计量标准是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核心能力。根据国际通行做法,计量标准应符合计量器具量传溯源的要求。为保障量值统一,原则上计量标准应终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但在供应链全球化的现实情况下,以及受限于国产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发展的现状,部分“”行业和外贸出口领域,仍需要依赖国外技术力量进行量值溯源,因此,《办法》规定计量校准机构在取得计量校准委托方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以外且获得国际互认的校准与测量能力的溯源途径。
(五)关于计量校准服务年度业务统计信息。计量校准具有难以追溯的特点,计量校准委托方选择计量校准机构时、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时,都会面临着底数不清、信息不通畅等问题。考虑到我国现有大量企事业单位从事计量校准服务,因此参照企业年度报告制度,设置计量校准服务年度业务统计信息制度,以便各方监督。
(六)关于信用监管的设置。当前,计量校准市场发展良莠不齐,信用监管是规范市场秩序的“金钥匙”。《办法》引入对计量校准机构信用监管的内容,明确计量校准机构的严重失信情形。对计量校准机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从而逐步实现对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目标,促进计量校准市场健康发展。
四、合规性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在《办法》修订过程中,起草组对当前行政规章和审批制度的改革进行专题研究,并邀请有关法律,对修订稿的合规性进行逐条审查。
按照我国行政制度改革的要求,本征求意见稿内未增设新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通过明确责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实行自我声明制度和信用监管方法等内容,为市场监管部门对计量校准服务的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方法和依据。
实验室哪些设备需要强制检定
一、依据
1、本文依据市场监管总局文件,文件号:2019年第48号
2、本文中:P表示型式批准,V表示强制检定。
二、强制检定的设备
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V(强制检定)和P+V(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需要:
1、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
2、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实施强制检定;
3、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量值准确。
4、2020年11月1日后,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型式批准的设备
列入《目录》(目录见文末)且监管方式为:P(型式批准)和 P+V(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满足:
1、办理型式批准或者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2、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办理型式批准或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3、2020年11月1日后以上产品尚未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过渡处理办法
2019年10月23日起:
1、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在《目录》型式批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型式批准的,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
2、各级计量技术机构对不在《目录》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检定的,继续完成检定工作。
五、7个文件作废
2019年10月23日起,下列文件废止:
1、《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45号)
2、《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5号)
3、《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188号)
4、《关于调整〈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发〔1999〕15号)
5、《关于调整〈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量〔2001〕162号)
6、《关于将汽车里程表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取消的通知》(国质检法〔2002〕386号)
7、《关于颁发〈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1〕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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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验室仪器检定、设备检测计量校准报价计量是实现单位、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是以实现单位、量值准确可靠为目的的测量。 它涉及整个测量领域,并按法律规定,对测量起着指导、、作用。随着社会越来越多计量校准机构、院所参与到工业发展当中,让生产过程中各参数的监测随时得以反馈控制,大大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人为误差,提高企业效益,可见的计量校准是工业化发展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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