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项目节能报告代写企业项目节能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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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一)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名称、性质、地址、邮编、法人代表、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运营总体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工艺方案、总体平面布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进度计划等(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基本情况进行说明)。
(三)项目用能概况。主要供、用能系统与设备的初步选择,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用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存在问题及建议 、结论 、附图、附表 厂(场)区总平面图、车间工艺平面布置图;主要耗能设备一览表;主要能源和耗能工质品种及年需求量表;能量平衡表等。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进行节能审查。其中,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全省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控制目标的,应当通过用能权交易方式取得用能指标,并明确项目能耗(煤炭)平衡方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
(一)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
(二)用能产品、设备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
(三)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行业或者地方限额标准的;
(四)能源消费、煤炭消费减量或等量替代方案未提供或不实的;
(五)不符合国家和省其他节能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区域节能审查:
(一) 不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内的;
(二) 区域能源“双控”目标、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不明确的;
(三) 区域能效标准不清晰的;
(四) 区域负面清单不明确的。
验 收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节能验收,验收人员应由具备节能验收工作能力的技术人员组成。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二十三条 项目通过节能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节能验收报告、验收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告知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节能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