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公积金代缴补缴代办销户办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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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估机构出具的股东信用,应真实地反映股东的信用情况,并对其真实性承担责任。
对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拟任管理人员,款公司申请人认为其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知识、经验和能力的,可向区县主管部门提交个案申请。由区县主管部门上报经市主管部门核准。
申请设立款公司,应当先申请筹建。申请人将下列筹建申请材料报送拟设款公司所在区、县主管部门:
(一)筹建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款公司的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以及设立的目的;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分析,组建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风险处置预案等;
(三)筹建工作方案。包括拟设公司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主要管理制度的起草计划,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措施,资金来源,公司治理架构,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内控体系,主要董事、监事及拟聘管理人员,信贷部门负责人和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履历、联系地址及电话,选址方案;
(四)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款公司的股东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设款公司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金、股本结构,出资人出资额与占股份比例,出资人的义务等;
(五)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款公司的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接受并承担风险、自觉遵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承诺书;
(六)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以及如果存在隐瞒事项,出资人在款公司的权将受到限制的承诺;
(七)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本息情况及所在行业状况、纳税记录等事项;拟投资入股的自有资金来源真实的承诺书;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关于同意出资设立款公司的决议;近1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八)自然人股东的姓名、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及个人收入来源合法真实的承诺书;
(九)联系人及其手机、办公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十)律师对拟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