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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编制节能验收报告企业节能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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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 位应自行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向节能审查机 关递交验收结果报告。节能审查机关委托节能技术机构对验 收报告进行审核,酌情开展现场抽查。凡未提交验收报告的项目 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节能审查机关应将项目验收情况及时报告节能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节能主管部门和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中介 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福州市及 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福州”、“信用福建、“信用中国”等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考核验收、业 务培训、监督检查以及标准指南编制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项目节能报告应按照本办法附件明确的内容深度要求编制。
第七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应进行节能审查。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在报备节能报告后,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进行节能审查。

第十一条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应纳入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请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 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 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审批能源消耗总量10%及以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出现较大原则性变动时,建设单位应提出变更申请,并重新编制节能报告,向有相应权限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请重新审查。

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
(一)项目选址、总体平面布置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二)项目工艺流程、技术方案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三)主要用能工艺和工序,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四)主要耗能设备,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五)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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