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山应急预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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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的不断发展,工业生产过程排放的危险废物日益增多。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200个大、中城市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为4010.1万吨,2018年达到43.0万吨,同比增长15.78%。由于危险废物带来长期的环境污染和潜在的环境影响,社会公众对危险废物问题十分关注。新《固废法》回应社会公众的关切,对危险废物制度进行了完善:
一是建立信息化体系。第七十五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危险废物的危害特和产生数量,科学评估其环境风险,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信息化体系,并通过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危险废物转移数据和信息。同时,在第七十八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二是调整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七十五条规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识别标志和鉴别单位管理要求,并且应当调整。
三是强化危废处置设施建设。第七十六条规定,省级应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危废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科学评估危废处置需求,合理布局危废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并强调,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开展区域合作,统筹建设区域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四是规范危险废物贮存。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处置的危废;贮存危废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是危废跨省转移管理。
第八十二条规定,转移危废应填写、运行危废电子转移联单;跨省转移危废的,应向危废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率,具体办法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门制定。
国家关于危险废物有哪些规定?
危险废物是固体废物管理的,是近年来在环境保护中日益受到重视的领域。
危险废物是具有毒性、反应性、易燃性、腐蚀性、感染性等危险特性,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重大危险或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
我国在1996年颁布了《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的制定使得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得到了高度重视,全面规定了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制度和体系,包括监督管理、污染防治、危险废物管理特别规定、法律责任和附则等部分,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特别规定中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转移、包装、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建设、监督管理等活动有比较系统的要求,主要有申报登记制度、统一鉴别制度、处置制度、排污收费制度、转移联单制度、管理计划制度等危废管理制度。
该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危险废物属于固体废物的一部分(换言之,某种物质如果不属于固体废物,那么该物质肯定不属于危险废物);二是危险废物具有危险特性,危险废物的特性常见有五种,分别为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生物毒性等)、腐蚀性、易燃性、感染性、化学反应性,具有一种或几种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