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化妆品进口手续,化妆品代理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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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议
01、设定依据
《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八条《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3号,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质检总局2016年第77号公告)
02、备案范围
主要包括:肤用化妆品、发用化妆品、美容化妆品、香水类化妆品、口腔类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及其他化妆品。
申请材料
收货人应当于化妆品进口前向工商注册地海关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收货人备案申请表》;与化妆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拟经营的化妆品种类、存放地点;2年内曾从事化妆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化妆品品种、数量)。
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的任何部位,如皮肤、毛发、指趾甲、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容、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化学工业品或精细化工产品。
效果分类
清洁型:用来洗净皮肤;
护发型:这类化妆品如清洁霜、洗面奶、浴剂、洗发护发剂、剃须膏等;
基础型:化妆前,对面部头发的基础处理。这类化妆品如各种面霜、蜜,化妆水,面膜,发乳、发胶等定发剂;
美容型:用于面部及头发的美化用品。这类化妆品指胭脂,口红,眼影,头发染烫、发型处理、固定等用品;
疗效型:介于药品与化妆品之间的日化用品。这类化妆品如清凉剂、除臭剂、育毛剂、除毛剂、染毛剂、驱虫剂等。
剂型分类
液体:洗面乳、浴液、洗发液、化妆水、香水、洁肤水、卸妆液、精华液、原液如艾丽丝雅原液等;
乳液:蜜类、奶类、护发乳、精华乳;
膏霜类:润面霜、粉底霜、洗发膏、遮瑕膏、焗发膏、精华霜、妆前霜;
粉类:香粉、爽身粉、散粉、洁肤粉、密粉;
块状:粉饼、化妆盒、口红、发蜡;
油状:卸妆油、润肤油、润发油、精华油。
在确认资料后,就要确认进口的产品是否有加贴中文标签和进口口岸不同的口岸要求也是不同的,有些口岸没贴中文标的要求在海关整改库贴完才能放行(海关整改库贴标价格相对较贵),有些口岸可以直提不用贴标,有些口岸审单放行命中动检才需要进库贴标,没有命中动检就可直接放行(概率在10%-20%)。当然如果没有贴中文标放行之后进口商也应自行加贴中标,不然投入市场被市监局抓到会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