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纳入统计部门统计,电子商务销售额以企业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内2022年度年报表填报的数据为准。(上年度基数为零的,以纳统门槛为基数计算,集团公司母子公司不合并计算。电子商务销售额及增长证明材料由各属地商务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并审核确认)
2.申报单位2022、2023年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内的企业类别为“批发和零售业”。
3.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开设网络商店的项目申报单位,其网络商店注册的公司应是在本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立法人。
申报材料
1.《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电商直播园区、基地奖励申报表》,申请表需单位负责人手写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书面申请报告
(1)概况:包括建设时间、地点、总体规模、入驻平台机构、主要业务范围等;
(2)直播园区/基地运营情况:
①建设总体情况(园区、基地面积、直播间数量、主播数量、服务企业、培训从业人员及经纪服务机构入驻等情况);
②运营服务,盈利模式及核心竞争力等;
③服务保障措施、规章制度等。
(3)直播园区/基地未来发展规划及目标;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申报单位开户行证明文件复印件;
4.企业申报年度完税(免税)证明复印件;
5.书面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直播电商园区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所有入驻企业清单和直播电商企业清单;
2.盖有清晰合同章的租售合同(入驻合同)复印件,合同章需与营业执照一致;
3.园区运营企业向入驻企业出具的发票(申报个月的发票);
4. 入驻企业申报年度完税(免税)证明复印件(200家以上);
5. 有实际交易且与企业名称一致的网店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