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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产品能申请地理标志?

可以申请地理标志的产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如章丘大葱、阳澄湖螃蟹等。另一类是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如金华火腿、龙口粉丝等等。

在我国,可申请地理标志的产品涉及农产品、食品、中药材、手工艺品、工业品等类多种产品。从已注册的地理标志来看,多以农副产品居多,水果、大米、蔬菜、家禽、花卉、酒类等等。也有少部分除农副产品以外的商品也申请了地理标志,如陕西的紫阳天然蓝黑板石、江苏的东海水晶、青海昆仑玉等等。

可以申请地理标志的主体有哪些?

2005年7月1日起实施的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中规定,地理标志申请主体,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制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认定的协会和企业。2007年12月农业部发布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此办法中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根据具体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具有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农产品地理标志是集体公权的体现,企业和个人不能作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

可以向哪些部门申请地理标志?

目前,我国可以进行产品地理标志申请的部门主要有三个: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农业部。

1995年3月1日,我国工商总局开始受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申请和集体商标注册申请。2001年12月1日实施的新《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申请进行了详细规定。结合新《商标法》,随后颁布了《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于2002年9月15日起实施,该条例第6条规定,地理标志可以通过申请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予以保护。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新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也对地理标志申请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条件、申请部门、使用管理做出了详尽的规定。2007年2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地理标志产品标志,同时发布《地理标志产品标志管理办法》。据国家工商总局网站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12月底,全国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地理标志共有903个。

1999年8月17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了《原产抵御产品保护规定》,这是我国开始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重要的规章。同年12月7日,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了《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2001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了《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同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质检总局颁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将原产地域产品改称为地理标志产品。并公布了地理标志产品标志。
由于目前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几乎都是你能够产品,而农业部相对于以上两个部门,在农业管理过程中对某地域特定产品的特殊品质、产品地域范围的划定、生产过程的监控等都更为熟悉,因此农业部门认为由其来执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认证和管理工作效率相对更高,引发的纷争较好。2007年12月,农业部发布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并随后开始接受申请并颁发了农业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标志。截至2010年8月底,全国共有643件农产品获得农业部登记注册。
地理标志是否有有效期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规定,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标志的,国家质检总局将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标志并对外公告。

根据工商总局的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自核准注册之日起,有效期为十年。十年期满后,若继续使用,须办理续展注册。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根据农业部的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长期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变更申请:登记证书持有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地域范围或者相应自然生态环境发生变化的。
如何获得地理标志的使用权?

2002年9月15日实施的《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
认证目的
实施农产品GAP的目的是规范农产品生产全过程,从源头上控制农产品的质量,并和国际接轨,以达到农产品“真实、、稳定、可控”的目的。
认证程序
ChinaGAP认证程序
ChinaGAP认证程序一般包括认证申请和受理、检查准备与实施、合格评定和认证的批准、监督与管理这些主要流程。申请人向具有资质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后,应与认证机构签订认证合同获得认证机构授予的认证申请注册号码;检查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和审核所适用的控制点的符合性,并完成检查报告;认证机构在完成对检查报告、文件化的纠正措施或跟踪评价结果评审后作出是否颁发证书的决定。
GAP产品认证程序
1 目的
为科学、公正地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GAP认证的批准和保持。
3 职责
3.1中心领导作出认证批准的决定。
3.2产品处负责申请文件的评定。
3.3产品处负责检查文件和涉及证书暂停、撤销、恢复的监督审查文件等的评定。
4 条件
4.1 批准认证的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批准颁发认证证书。
(一)申请人具有自然人或法人地位,并在认证过程中履行了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产品经检测符合相应认证标准;
(三)经检查现场符合规定的要求;
(四)文件;
(五)申请人缴纳了有关认证费用。
4.2 保持认证的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继续持有认证证书。
(一)认证有效期之内,获证产品通过需要时进行的产品抽样检测(农场、仓库、市场),证明符合相应的标准;
(二)认证更改时,按《产品认证更改的条件和程序》的要求办理了相关手续;
(三)在认证有效期之内,没有违背《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第9.2条款要求和《产品认证证书暂停、恢复、撤消、注销的条件和程序》的情 况。
(四)申请人缴纳了有关认证费用。
5 程序
5.1 认证批准程序
5.1.1 检测机构将检测结果连同有关检测文件,根据相应的检测要求,提交检查组、产品处或分中心/评审中心。
5.1.2
5.1.3 检查组对检测文件进行评定,并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5.1.4 认证决定人员对报送的检查文件、检测文件进行评价,核实检查结论,确认符合认证决定条件的,提交中心主任批准。
5.1.5 中心主任对符合认证条件的,作出认证批准。
5.1.6 如果终的检测结论判定为不合格或检查结论判定为不合格,中心主任做出不予批准认证的决定。已发生的费用不退回,需缴纳的费用不能免除。
5.1.7 上述过程中发现有问题或不合格的按《产品认证评价结果报告程序》条款7中有关规定处理。
5.2 认证保持程序
5.2.1产品处、分中心/评审中心按照《产品认证获证后监督程序》组织对获证方进行不通知检查,并对监督文件进行审核。
5.2.2 必要时,检测机构按照《产品认证获证后监督程序》的规定,对监督抽样样品进行检测,将完成的检测文件上报产品处、分中心/评审中心进行审核。
5.2.3 合格评定人员对涉及认证暂停、撤销、恢复的监督检查文件进行评定。
认证意义
GAP是良好农业规范(Good Agricultural Practice)的简称,是主要针对初级农产品生产的种植业和养殖业的一种操作规范,关注动物福利、 环境保护、工人的健康、安全和福利,初级农产品生产者生产出安全健康的产品。它是以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良好卫生规范、可持续发展农业和持续改良农场体系为基础,避免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受到外来物质的严重污染和农事过程不当操作带来的产品危害。ChinaGAP意为中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该规范是国家认监委参照国际上较有影响力的良好农业规范标准结合中国农业国情而起草的中国农产品种养殖规范。ChinaGAP认证是针对作物、果蔬、肉牛、肉羊、奶牛、生猪和家禽的种植或养殖所进行的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良好农业规范---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系列国家标准,涵括大田作物、水果和蔬菜、肉牛、肉羊、生猪、家禽等农产品。这套标准已于2006年7月正式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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