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环保设备安装及验收资料,污染源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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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议
污水处理系统污水经格栅进入调节池后经提升泵进入生物反应器,通过PLC控制器开启曝气机充氧,生物反应器出水经循环泵进入膜分离处理单元,浓水返回调节池,膜分离的水经过快速混合法氯化消毒(次氯酸钠、氯片)后,进入中水贮水池池。
施工单位须落实门前环境卫生责任制,并专人负责日常管理。施工现场应设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存放。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应当取得排污许可未取得的,不得对该建设项目进行调试。调试期间,建设单位需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需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验收中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参照企业自行监测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并为其监测数据和结论负责。
建设单位需在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需登陆“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需配套建设在线监控设施的未按规定完成相关工作的。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根据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20万元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关闭。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20万元的罚款,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