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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和汇辰灌浆料不挥发物含量测定方法
H.1 适用范围
H.1.1 本方法适用于室温固化的改性环氧类和改性乙烯基酯类结构胶粘剂不挥发物含量的测定。
H.1.2 本方法的测定结果,可用以判断被检测的胶粘剂中是否掺有影响结构胶粘剂性能和质量的挥发性成分。
H.2 仪器设备
H.2.1 测定胶粘剂不挥发物含量用的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热鼓风干燥箱(烘箱),其温度波动不应大于±2℃;
2 温度计应备有两种,其测温范围分别为0℃~150℃和0℃~250℃;
3 称量容器应采用铝制称量盒或耐温称量瓶,其直径宜为50mm,高度宜为30mm;
4 称量天平应为分析天平,其感量应为1mg,大称量应为200g;
5 干燥器应为有密封盖的玻璃干燥器,数量应不少于4个,且均应盛有蓝变色硅胶;
6 胶皿,其制皿材料与胶粘剂原材料之间应不发生化学反应。
宝和汇辰灌浆料/纤维复合材
工程结构加固用的纤维复合材,包括碳纤维复合材、玻璃纤维复合材和芳纶纤维复合材。为增韧目的,允许以混编或增层方式使用部分玄武岩纤维,但不得单使用玄武岩纤维复合材。
纤维复合材的纤维为连续纤维;其受力方式设计成仅承受拉应力作用。
纤维复合材抗拉强度标准值应根据本规范第3.0.5条规定的置信水平,按强度率为95%的要求确定。
纤维复合材的安全性鉴定与所选用的配套结构胶同时进行。若该品牌纤维拟与其他品牌结构胶配套使用,应分别按下列项目重做适配性检验:
1 纤维复合材抗拉强度;
2 纤维复合材与混凝土正拉粘结强度;
3 纤维复合材层间剪切强度。
结构加固用水泥基宝和汇辰灌浆料
本章规定适用于结构加固用水泥基宝和汇辰灌浆料的安全性鉴定。 当不同标准给出的安全性鉴定的检验项目及合格指标有低于本规范要求时,对工程结构加固用的水泥基宝和汇辰灌浆料,执行本规范的规定。
采用符合本规范安全性要求的水泥基宝和汇辰灌浆料,其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应按本规范第5.1.2条第2款确定。
经安全性鉴定合格的宝和汇辰灌浆料,凡被发现有改变用料成分、配合比或工艺的情况时,均应视为未经鉴定的宝和汇辰灌浆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