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恒投标文件,郑州代写东恒标书怎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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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依法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破除招标投标领域各种隐性壁垒和不合理门槛,维护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过程中对企业经营资质资格的审查标准
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其经营范围由其章程确定,并依法按照相关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以向社会公示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
招投标工作是企业经营规划的重要项目,对企业运营管理有着积极的影响。这里为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投标工作年终总结,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投标工作年终总结1
转眼间到公司工作已满四个多月,在这期间对招投标行业有了基本的了解,同时也发现在这个充满竞争的行业,公司人员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水平与职业道德,才能在市场上保持公司在本行业的。
在平时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反映出自身知识水平的欠缺,在此之后经过努力的学习,来提高自己的知识和业务开拓能力。
一、工作总结 1、之前对于招投标工作了解甚少,以为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真干起来却不如想象中的那么简单。
1):需要了解招投标信息的发布平台,国内有众多的招投标信息发布平台,合理选择平台是一件重要的事情。为此,我们选择一些的平台,例如:北京市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北京市财政局以及北京市各大高校网站。
2):了解公司项目具体内容,比如环境科技主要是绿化工程,包括住宅小区、学校、公园等的绿化;机电主要就是照明工程,例如:体育场、路灯等的照明工程。
3):加强学习和研究,及时掌握和收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新招投标政策信息,进一步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在同事们积极热情的帮助下,学习到了不少以前从未接触到的东西,从而提升了自己的工作水平。
对本公司未来--年发展提出几点拙见:
一、人员稳定
一个企业要生存和发展,根本、基础的就是要拥有一只稳定而有力的员工队伍。影响员工队伍的主要因素:1、同行业的待遇差别造成员工心里失衡2、员工假期待遇,长期的加班使职工身心疲惫,在不忙,不影响其项目进展的时间段适当弹性上下班3工作环境,努力实现公司同事之间的和谐相处,人性化管理。
二、扩充人员队伍
--年本公司招标代理项目将会是有史以来多的一年,现有的招标部的队伍明显承接不了,其原因不光是人员数量,还包括人员在承接招标项目挡一面的能力。
三、落实员工责任制度招标部每位员工都应该有不断扩充自己的招标知识的积极心态,不能产生依靠、推卸的心里,"不会"两个字不应从员工口中说出。领导安排的任务应尽力完成,以身作则。沟通不畅招标部和造价部应及时沟通,协调招标及编制控价清单的时间,在同一项目的初始阶段做出统一意见,不要出现返工现象。
四、业绩制度
公司员工在做项目的同时积累人脉关系,尽力开展业务,制定单开展业务提成制度。
五、公司资质申请及延续
在公司未来走向壮大的同时应安排专员做公司资质申请及延续,专员一旦安排就不要擅自更换,因其做的时间久了比较熟悉公司人员简介及业绩;包括也可以适当做业绩报表及招标代理项目投标文件,因为业绩是资质申请及延续的关键,制定资料装订及移交制度,招标部成员在资料装订后移交给专员,由专员查验。
我眼中的招投标行业现状:
仅从投标制作人的不全面的角度出发考虑了一些现状,
可以客观交流沟通,不喜勿喷。
投标工作主要有几个不满意的地方:
1、投标就跟买彩票一样一做起来又急又忙,
结果开标后啥都没有,甚至废标(生怕废标神经质了)。
大量时间精力耗在投标文件开标完就成废纸;
我喜欢务实点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的工作。
并且所做的事情对个人及以后都还有用(日积月累)。
2、投标行业中大到各个省各个城市,
小到每个县甚至个别业主的
各种规定、规矩不一样,
大到公招小到磋商谈判邀标等,
各种规定、规矩不一样,不胜其烦。
电子标各个城市驱动,投标制作软件,
控件,全部不一样,各种扯拐出错。
还有某些城市驱动兼容问题等发生。
经常导致投标人时间精力大量白白消耗,
经常在这类从大小标的规则规矩制定不统一,
到地域性规则、规矩不统一,
再到招投标介质等各种不统一
而耗费了所有投标人(包括招标人和代理)大量时间精力。
还有一些奇葩要求等等
(其中之一小签:
小签对实际招投标用处很小很小,
几乎对于投标文件没啥用,
(纸质标的公章签字,和电子标电子章等已经非常
明确和确定了投标人交的资料了。
还要加个小签“防伪”?
简直是多此一举还嫌所有投标人不够忙的无脑要求,
还有等等其他情况不胜其烦。
——————综上所述——————
简而言之
投标界十分非常很不统一,各种不统一。
做过行政人事等职位,然后做了投标,
瞬间发现行政人事做起来应该感到开心。
都说做一行爱一行,投标这一行真的爱不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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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突然想到秦国统一文字,统一货币度量衡,
车同轨道同距是多么多么伟大之举,
终于知道统一是多么多么的重要。
我痛恨各种因为不统一而导致人们
白白浪费宝贵的大量时间精力!!!
我痛恨各种非便捷的不统一!!!
意识中的事
这次让我不解的是,为什么会犯这样的问题,而且三个人轮番检查都没看见呢,开标现场大家都检查完签完字了也没发现,偏偏是坐在下面的人无意中发现的。出问题的这里在意识中是不会出现问题的地方,却恰恰就出了问题,一个措不及防,晴天霹雳。这种在意识中的事出了问题,对人的冲击要比因为难度而出问题的情况要大的多。从这里我便得出一个教训,一个重量级教训。
人的局限,跳出了意识范围
这种问题实际上难防范,这可能跟人有关系。它在意识层面,你无法做到随时能在意识层面想问题。很多时候你掉进了问题里面跳不出来,老话讲当局者迷。那就设个旁观者,旁观者能看到当局者看不到的角度。这是个解决这类问题的方式。
我近也能明显的感觉到,多跟别人交流,听对方站在不同角度提出的观点看法,能让我重新思考问题。这势必会对我得出的结论有影响。这是从这个问题里引发的一些思考。
能力与责任不对等
像投标这样的事情很多同事都认同,它是个能力与责任不对等的事情。因为一旦标书出了问题,我们没有能力来承担起这个责任,一个标几百上千万,赔不起呀。所以压力,我们形容每次投标都想上一次断头台一样,中间再来个询标,你的心就直接上了过山车。
我想说的是在这种能力与责任不对等的情况中会给我带来什么样的好处。它能让我扛着的压力继续向前,时时提醒自己仔细细心,不要抱任何的侥幸心理。时间长了,心理承受力会增强,遇事更沉着冷静,更加的踏实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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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的风险
像这种我们付不起的责任,自然也就是老板的风险。除了督促我们要认真仔细,公司还设立了检查机制,但是实际上这种检查机制起到的作用并不是很大。所以我们会凭着自己的责任感和压力感去努力将错误的可能性降到低。但是,即便是无意中造成的废标也会造成老板的损失,这也就是他的风险。话再讲回来,即使他自己来搞标书,同样也会存在着废标的可能,因此这种风险是事实存在的,老板应该清楚。
看得见的成长
这个事情发生后,我经历了错误给我带来了一切感受,包括公司、领导同事、还有项目的当事人,老实说他们对我都很好,没人讲一句难听话,这点我很感激。关键是我自己,内心的郁闷和不解,确实失落了好一段时间。当我从错误中走出来时,我发现我有了些变化,这种变化很明显,也很清晰。内心的承受域好像更宽了,比以往也更加的沉着心静,并且注意力覆盖面更广,也更加细致,把能想到不会发错的地方再重新想一边,不在轻易相信哪里不可能犯错。这些成长我内心里确实是能看得见的。
这次犯错带来的成长让我欣喜,它让我更加正视了错误,错误让一个人进步速度确实很大,这就是为什么说不要怕犯错。此时我才真正的理解犯错所带来的红利,并让我喜欢上不怕犯错。
后
这篇是对此事反思的文字总结,也是我对犯错重新认识的一个纪念。中间还有一些不错的反思也一并记录下来,日后读来也好做个警示。
在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投出是一件极为正常的事情。如果投标人投出反而是不正常的,要么是供应商围标,要么是采购人了产品品牌和型号,要么是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的结果。
至于是否就是恶意,在评标阶段是无法判断的。只有供应商投标且中标,然后不签订合同或者提出不合理条件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或者不履行合同或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或者在验收时以欺骗手段蒙混过关等情况发生,才属于恶意投标。仅仅因为投标人以大大低于其他投标人的价格投标就认定为恶意投标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合理的。
完善后续管理举措至关重要
财政部《关于加强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明确,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统一采用法计算;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30%。该文件的相关规定自执行以来,在节约采购资金、杜绝财政资金浪费方面效果明显。
如果取消综合评分法中价格权重的限制和中标的原则,而又缺乏后续有效的监督管理手段,“天价采购、豪华采购、只买贵的不买对的”等现象很可能会卷土重来,采购苹果手机代替U盘、采购豪车作为公务用车的现象可能再次出现。浪费纳税人的血汗钱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挑战,届时引起不满的就是全体纳税人。
优品质中标并不可取
日前,某公众号发文《财政部:中标将被取消!》,文中称:根据《财政部对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938号建议的答复》,有全国在去年期间提出了《关于在采购中建立优品质中标制度的建议》。我无法查到《关于在采购中建立优品质中标制度的建议》的具体内容,按照字面理解,这一建议可能是希望在采购中,不考虑价格因素,只根据产品的品质优劣展开竞争,以品质优者中标。
这一建议的核心是:在采购活动中,不应明确采购需求或者品质要求;或者即使有品质要求,也只能是低要求,在低要求之上,以品质优者中标。这是十分荒谬的。如果真的如此采购,供应商必将会为了提高一点点品质而无限度地加大成本,豪华采购、天价采购将成为常态。
采购与任性的“土豪采购”的主要差别之一是:采购应该有品质限制。如,以采购汽车为例,采购一定会有对汽车品质的限制性要求,即不能超过某一标准。当然,有人会说,汽车采购有标准限制,能够理解,但不是还有大量没有标准限制的产品吗?应该说,采购的产品,应当是尽量都有标准的,没有标准的,也应建立起标准来。即使暂时还没有标准的,也不能鼓励品质越高越好,而应以满足需要为标准——即,够用就好!
“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不容忽视
在讨论的评审规则、中标、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权重等问题时,有必要强调一点,即满足采购需求是供应商中标或成交的首要条件。
《采购法》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的确定成交供应商环节明确,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财政部《关于加强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也强调,“科学选择评审方法,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物美的原则”;
《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重申,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后报价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关于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的内涵界定,同样将“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列为选择中标候选人的首要前提。
根据上述采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我们所说的中标,严格意义上讲,应该是经评审后、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格中标(成交)。但在实践中,有很多供应商甚至采购代理机构却都简单粗暴地认为谁的报价低谁就能中标,将“中标”等同于“低评标价法”,将“低评标价法”错误地理解为“低投标价法”。一些不明就里的社会媒体和“吃瓜群众”也被误导,一旦出现报价低者未中标或异常中标等事件,就怀疑采购项目有“黑幕”,给采购扣上种种“帽子”。
实际上,中标的项目和存在问题的项目确有重合,可以说,正是由于采购自身的问题,如采购人需求设置不合理、履约验收不到位以及供应商缺乏诚信,不按投标文件和采购合同的承诺诚信履约等,使得中标的项目出现问题的概率大幅增长。
一个采购项目,怎么才能实现物有所值?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位的;
第二,要根据采购需求和项目特点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和评审办法,择优确定中标供应商,从采购程序规范性方面提供大限度的保障;
第三,严把履约验收关,在采购活动的“后一公里”予以规制。
抵制异常,也应从这三方面着手:采购需求的编制应准确、详细,功能、性能指标应全面、完善,避免被不良供应商钻了空子;创新竞价规则,引导供应商从价格竞争转为质量和服务竞争,同时,评标要敢于依法作为,根据《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等规定,将明显不合理的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完善履约验收机制,加大失信供应商惩处力度,提高供应商违法成本。惟其如此,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恶性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