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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政策进入集中释放期

1、城中村土地性质为集体用地,具备多样特性。

城乡二元体制是城中村产生的制度基础;市场需求刺激了城中村的发展;集体经济强化了城中村的博弈能力。城中村建筑密度较高,通常利用露天空间进行拓展建设,缺乏有效规划;城中村的耕地大多已被征收,房产出租、村集体分红以及经营性劳动成为村民的主要经济来源;城中村外来人口较多,异质性强,流动性高,存在明显的社会分层现象;城中村仍保留了原有的农村管理方式,即由村委会自治,土地产权归集体所有,村集体承担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的供给。

2、棚改拉动超20万亿元的投资,拉动销售面积合计11亿平。

从2015年到2023年10月全国新增PSL规模达3.9万亿元;2015年-2022年全国用于棚改的财政支出规模为1万亿元;2018-2022年棚改专项债分别占当年专项债额度的23%、33%、10.5%、12%和8%,合计规模达到1.9万亿元;2018-2022年间用于棚改的PPP资金规模维持在2.3万亿元-3.8万亿元之间,总规模达到14.8万亿元。根据中指研究院的测算,2015-2022年棚改拉动销售面积近11亿平,其中2017-2019年拉动销售规模均超过10%,由此可见棚改规模及或货币化安置对于商品房销售规模具有较大的影响。

3、城中村改造多项利好,运作模式具备多样性。

城中村改造可提升城镇化水平、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促进民展、扩大内需;根据拆迁比重不同划分为拆除新建模式、拆整结合模式、整治提升模式;根据参与主体不同分为主导模式、市场主导模式、村集体主导模式;根据拆迁补偿方式不同分为原住回迁、房票补偿、货币化补偿等模式。

4、预测本轮城中村改造将拉动5.6万亿元的总投及5.8万亿元的销售。

根据披露数据,我们对21个超特大城市的城中村/城市更新改造体量进行统计,合计77525万㎡,基于此我们对已披露拆迁数据的城市按照披露数据核算,未披露数据城市按照20%的拆迁率进行计算,合计11307万㎡的拆迁体量,改造升级体量66218万㎡,总投资额达56290亿元;按照我们对不同城市拆迁后新建住宅的单价假设,且假设回迁率为20%,测算出可拉动57654亿元的商品房销售。

5、城中村改造的必要性。

(1)城镇化水平可通过城中村改造进一步提升

从2011年到2023年,中国的城镇化率水平在飞速提升,从50.51%提升到了64.57%,但仍与美国、韩国80%以上的城镇化率水平有差距,随着城市版图的扩张,越来越多的村落逐渐被现代化的城市配套包围形成城中村,城中村改造对城镇化率的贡献或将越来越重要,因此要积极推动超大特大城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引导超大特大城市把生态和安全放在更加位置,统筹优化产业结构、空间布局、人口规模,加快出台超大特大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推动明确核心功能定位,有序疏解与发展方向不一致的非核心功能,合理调控人口规模密度、国土开发强度等。

(2)城中村改造可提升土地利用效率

城中村普遍缺乏规划或规划执行不力、管理不严,从而导致建设布局零乱,具体表现在建设混乱与违法建设两方面。如“城中村”宅基地、集体用地与建设混乱,违法违章建筑相当集中,住宅多以户的传统家庭模式建筑而成,造成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村民们大量杂乱地建设房屋,用以出租获取租金,无序建设使土地利用效益低下,土地收益大量流失,而且临时建筑、违法违章搭建和“棚户区”严重影响着市容市貌,同时也使得使居住环境的进一步恶化。

城中村改造过程中,一个科学、可操作性强的城市规划尤为重要,它是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和手段。没有规划做指导,城中村的改造就无法形成积极的整体效益。同时,要充分对城中村用地进行挖潜,应严格土地收益管理,调整土地收益分配关系,积极探索节约、集约用地激励机制,以充分调动城中村集约用地的积极性。

可根据各村剩余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周边城市发展情况,适度调整规划,使得规划方案能够满足村居改建上楼、预留村集体产业用地的需要,并规划部分开发性土地用于平衡拆迁和建设成本。规划的过程中,对于部分土地指标不足的村庄,由市区统筹补充了部分建设用地指标,以项目的平衡。

(3)城中村改造可以促进民展

立足民生,城中村改造可以补足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缺口,消除城中村安全隐患,提升城中村公共空间品质,鼓励通过综合整治的方式改善人们的居住生活环境。对于建筑覆盖率过高的城中村,通过局部拆建的方式增加广场、绿地等公共空间。同时提高住房保障能力,为中低收入人群提供一定规模的低成本、的居住空间,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城中村改造后,居住条件和环境品质将得到改善,村民能享受更的教育、更完善的商业与医疗等配套以及物业服务,更好地融入城市生活。

(4)城中村改造可扩大内需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更好统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扩大内需,通过供给创造有效需求,支持以多种方式和渠道扩大内需。目前超大特大城市的‘铁公基’等传统基建项目基本完成,推进城中村改造可以扩大城市有效投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还可以拉动装修、家具家电等消费,对经济稳增长发挥积极作用。

防洪排涝治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万亿特别国债发行,水利基建受益弹性大
近年来,我国城市内涝问题频发,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开始大力推进防洪排涝治理工程项目的建设。

一、项目建设背景

防洪排涝治理工程项目是为了解决城市内涝问题而提出的。长期以来,城市排水系统建设滞后,雨水不能及时排除,导致城市内涝频发,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此外,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水资源的日益短缺也成为了制约城市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建设防洪排涝治理工程项目是十分必要的。

二、技术难点

防洪排涝治理工程项目的建设面临着许多技术难点。,城市地形复杂,雨水管网的设计和施工难度较大。其次,雨水管网的排水能力受到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的影响,难以满足不同区域的排水需求。此外,城市地下空间的紧张也给排水管网的施工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三、解决方案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防洪排涝治理工程项目需要采取综合性的解决方案。,需要在城市规划阶段合理规划城市地形和雨水管网,确保雨水能够及时排除。其次,需要加强雨水管网的维护和管理,其正常运行。此外,还需要加强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等设施,提高城市空间的利用率。

四、总结

防洪排涝治理工程项目是解决城市内涝问题的关键措施之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技术难点和解决方案,确保项目能够顺利实施并发挥预期的作用。同时,和社会各界需要共同努力,加强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防洪排涝治理工程项目的长期稳定运行,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防洪排涝治理工程项目是当前城市发展中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科学规划和合理设计,加强施工和维护管理,我们可以有效地解决城市内涝问题,提高城市的防洪排涝能力,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特许经营权的转让限制有哪些

对于经营权的转让来说,经营权的转让有时候会有一定的限制,对于经营权的转让来说有相应的限制,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经营权的一个使用,那么经营权的转让限制有哪些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特许经营权的转让限制有哪些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特许经营权的转让限制有哪些
  1、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确需要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主管部门,并经其同意。

  2、企业擅自转让特许经营权是不合法的。具体询问相关部门。

特许经营权的转让限制有哪些

  二、特许经营的特点
  按我国法律规定,特许经营是一种销售商品和服务的方法,而不是一个行业。作为一种商业经营模式,在其经营过程和方法中有以下四个共同特点:

  1、个人(法人)对商标、服务标志、特概念、专利、经营诀窍等拥有所有权。

  2、权利所有者授权其他人使用上述权利。

  3、在授权合同中包含一些调整和控制条款,以指导受许人的经营活动。

  4、受许人需要支付权利使用费和其他费用。

  三、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自由连锁的区别
  从特许经营、直营连锁、自由连锁各自的定义和特征可以看出,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和自由连锁都有比较明显的区别。

  (一)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的区别

  1、产权关系不同。

  特许经营是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各个特许加盟店的资本是相互立的,与总部之间没有资产纽带;而直营连锁店都属于同一资本所有,各个连锁店由总部所有并直接运营、集中管理。这是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本质的区别。特许经营总部由于利用他人的资金迅速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所需资金较少。相比之下,直营连锁的发展更易受到资金和人员的限制。

  2、法律关系不同。

  特许经营中特许人(总部)和被特许人(加盟店)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关系,双方通过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建立起关系,并通过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直营连锁中总部与分店之间的关系则由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调整。

  3、管理模式不同。

  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经营权的转让,特许人(总部)是转让方,被特许人(加盟店)是接受方,特许经营体系是通过特许者与被特许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形成的。各个加盟店的人事和财务关系相互立,特许人无权进行干涉。而在直营连锁经营中,总部对各分店拥有所有权,对分店经营中的各项具体事务均有决定权,分店经理作为总部的一名雇员,完全按总部意志行事。

  4、涉及的经营领域不完全相同。

  直营连锁的范围一般限于商业和服务业,而特许经营的范围则宽广得多,除商业、零售业、服务业、餐饮业、制造业、高科技信息产业等领域外,在制造业也被广泛应用。

  (二)特许经营与自由连锁的区别

  1、特许经营是总部和加盟店依照一对一的特许经营合同成立的,而自由连锁是加盟店自发、自愿共同结成的组织。

  2、特许经营的加盟店与总部之间存在纵向关系,各加盟店没有横向联系。自由连锁的加盟店之间则存在横向联系。

  3、自由连锁是由加盟店集资组成,所以加盟店可以得到由总部利润中作为战略性投资的、持续性的利润返还,而特许经营中没有这种总部对加盟店的利润返还机制。

  4、自由连锁成员店的经营自主权比特许经营加盟店多,相互联系更为松散。

  5、特许经营加盟店在合同期内不能自由退出,自由连锁店可以自由退出。

  6、自由连锁总部一般是非营利性机构,不收或收取少量的会费。特许经营中则有特许经营费用和金等。

  7、特许经营体系通常依托于特许人开发的某些特的产品、服务、经营方法、商号、商誉或者专利之上,而自由连锁则没有这些特点。

特许经营权如何进行资产评估?

一、项目概述

豫能热力供热管网特许经营权是指濮阳龙丰电厂2*600MW机组配套供热管网工程,由濮阳市人民批准采用PPP模式运作。根据《濮阳龙丰电厂2*600MW机组配套供热管网工程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项目合作合同》,濮阳市城市管理局将项目的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的特许权授予豫能热力;项目特许期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2037年3月31日止(含20个采暖季)。项目特许运营期满,当期采暖季结束后,豫能热力将项目资产的管理、运营维护权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市机构。

项目采用趸售方式向用户供热,由趸售热用户直接向豫能热力支付供热费用,趸售热用户付费不足以满足豫能热力建设和运营成本回收以及合理回报,濮阳市应给予豫能热力一定的经济补助,以弥补使用者付费之外的缺口部分。趸售热用户用热计量以供用双方管网连接处计量表计量为准。

趸售用户为濮阳市热力公司,按每年采暖季实际供热量,根据《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关于确定濮阳豫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居民采暖热力出厂价格按36元/吉焦执行;根据《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关于濮阳豫能热力有限公司管输价格的通知》,可行性缺口补贴(管输费)按5.57元吉焦执行。

项目自2017年5月26日开始建设,2017年11月1日管线贯通,2017年11月15日开始试运行,2018年起正式运营,项目共建设16KM热水管网,管径DN1400, 为直埋式预制保温管,预计至2025年可逐步实现总供热面积1,700万平方米,年采暖供热量680万吉焦。

豫能热力纳入评估范围的其他无形资产一特许经营权为供热管网特许经营权账面价值21,297.87万元。

二、评估方法

对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评估,其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根据本次评估目的、濮阳豫能的具体情况和收集资料情况,选用收益法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

三、净现金流量预测

(一)主营业务收入预测

本次评估结合被评估对象历史年度产品的销售情况及被评估对象的生产经营计划预测未来年度的营业收入和成本。被评估对象的主营业务收入由热力销售收入、补水收入及管道输送收入组成

特许经营权转让方式

有些商品或者行业比较特殊,大家平常是不能想要进行经营就能经营的,需要有特许经营权,那么特许经营权转让方式有哪些呢?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特许经营权转让方式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特许经营权转让方式

1、由机构授权,准许特定企业使用公共财产,或在一定地区享有经营某种特许业务的权利,如准许航空公司在规定的航线上,利用国有的机场设施,经营客货运业务;

2、有权利,按照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

特许经营权转让方式

二、特许经营权的优势

1、可以给与员工更为细致和全面的职业培训。

2、加盟者在运营加盟店时受惠于品牌本身已有的名誉和在大众心中的形象。

3、相比较自创立新品牌,并为其开发市场,加盟的方式更为容易操作,因为产品已拥有顾客群,因此所需投资较小。

4、各个加盟店之间的互相支持与竞争有助于产品更快的发展。

5、总店讲盈利用于新产品的研制和开发中保持特许经营产品的不断更新,使其保持竞争力。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特许经营权能否转让可以转让,但是特许经营权不能私自转让先有关部门申报,因为特许经营权的优势比较多,除了可以转让特许经营权还有很多其他的实践形式,例如连锁或者加盟等等,特许经营权涉及的问题比较多。

三、特许经营权的特征有哪些

1、固定的特许经营条款。几乎所有的特许经营协议都有固定的期限,通常是10年。除非受许人严重不能履行义务,否则大多数特许者在期限到来时都会延期。

2、发展日程表。当受许者获得特定区域或国家或地区特许权--通常称作地区特许或总特许时,特许者通常会坚持受许者履行双方同意的区域发展日程表。这意味着受许者在一定年限内开张数目的特许店。

3、知识产权。特许经营的主要条款之一是知识产权的使用。大多数特许者对如何使用他们的知识产权都有非常特别和具体的要求。这包括受许者在经营中采用特许者的企业标记。有时为达到统一性,受许者可能被迫向海外购买物品和设备。

4、次特许的权利。获得地区特许或称总特许的权利并不一定有次特许的权利。这意味着未获得次特许权的受许者只能在其领域直接拥有和经营所有的店铺。可能的受许者非常有必要考虑上述情况并且在谈判早期就提出来。引起许多误解的原因常常是由于亚洲的受许者对西式特许经营缺乏了解。尽管特许经营的成功率很高,但并不是对所有人都合适。

转让特许经营权要不要交印花税?

 有些公司从前购买了特许经营权,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想要转让,这时候我们需要交什么税呢,是印花税吗?很多人对于转让特许经营权要不要交印花税都不太了解,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转让特许经营权要不要交印花税?

  一、转让特许经营权要不要交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税目税率表》中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参照上述规定,印花税应税合同中不包括特许经营权转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中亦不包括特许经营权转移书据,因此,转让特许经营权不需要交印花税。

转让特许经营权要不要交印花税

  二、什么是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发出通知,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通知指出,为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由现行按中央97%、地方3%比例分享全部调整为中央收入。通知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继续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三、特许经营权转让如何纳税
  营改增之后,转让特许经营权按销售无形资产计税,一般纳税人按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小规模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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