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增值电信icp经营许可证办理解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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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议
存储转发类业务
存储转发类业务是指利用存储转发机制为用户提供信息发送的业务。语音信箱、 X.400电子邮件、传真存储转发等属于存储转发类业务。
语音信箱
语音信箱业务是指利用与公用电话网或公用数据传送网相连接的语音信箱系统向用户提供存储、提取、调用话音留言及其辅助功能的一种业务。每个语音信箱有一个信箱号码,用户可以通过终端设备,例如通过电话呼叫和话机按键进行操作,完成信息投递、接收、存储、删除、转发、通知等功能。
X.400电子邮件业务
X.400电子邮件业务是指符合ITU X.400建议、基于分组网的电子信箱业务。它通过计算机与公用电信网结合,利用存储转发方式为用户提供多种类型的信息交换。
传真存储转发业务
传真存储转发业务是指在用户的传真机之间设立存储转发系统,用户间的传真经存储转发系统的控制,非实时地传送到对端的业务。
传真存储转发系统主要由传真工作站和传真存储转发信箱组成,两者之间通过分组网或数字专线连接。传真存储转发业务主要有:多址投送、定时投送、传真信箱、接收人通信、报文存档及其他辅助功能等。
域名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在已批准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上变更网站,应当向省通信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应当先登陆网站国家工信部官网添加域名信息,再向省通信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网站域名变更申报表(点击下载 网站域名变更申报表)
新网站网址的域名证书;
已办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原件;
公司的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须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
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下列材料:
经营许可证原件;
新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旧的公司章程;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联系手机、联系邮件、通信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