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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改制、上市、资产重组、合资合作、兼并收购、质押融资等关键时刻,中合益德资产评估公司均能提供全面、的评估服务,确保企业在各类经济活动中实现资产价值的大化利用与保护。
在企业进行改制,以资产、负债出资设立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关键时刻,中合益德资产评估公司对非货币出资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结果成为出资作价与折股的坚实依据,助力企业顺利完成改制与转型。
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流程
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评估程序的说明
1.了解委托方评估目的,并作充分沟通。
2.签定委托合同,明确评估目的、对象、评估基准日等各项评估要素;
3.产权界定、确定产权归属;
4.现场勘察,详细了解委托方生产、经营、管理及未来发展等状况;
5.指导委托方填报基础评估资料。
6.市场调研,资料检索,分析相关市场需求,技术指标、经济指标、产业政策、行业信息等;
7.论证,评定估算,三级审核;
(1)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与单项资产评估汇总的区别:
评估价值含义:单项资产汇总反映静态价值,整体评估则体现动态价值。
价值量差异:整体评估价值通常不等同于单项资产价值之和,差额体现为企业商誉,即不可确指无形资产。
评估目的差异:依据评估目的不同,选择整体或单项汇总评估方式。
(2)两者之间的联系:
相互依赖:整体评估虽与单项汇总有区别,但二者紧密相关。单项资产的数量、质量及组合直接影响整体评估值。
收益率影响:当企业资产收益率接近行业平均水平时,两种评估方法的结果趋于一致;若低于平均,单项汇总可能偏高;反之,整体评估则更高,差额即为商誉。
假设前提:上述联系基于企业资产有效、盈利为目标的假设,实际中可能因体制等因素有所偏差。
评估结论是否包含增值税的相关处理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而增值税本身并非商品或应税劳务价格的组成部分,即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增值税税负经过各增值环节的层层转嫁,由各环节参与者承担。为了增值税的征缴工作,国际上普遍采用税款抵扣的办法计征,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售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征税机关只需要面向 终消费者征收增值税就可以全额征缴税款,而税款抵扣链条可以调动各环节参与者相互监督,税收征管系统的顺畅运行。我国的增值税也是采用这种方式计征的。《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为在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我国从2009年开始实施增值税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开始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到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入的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我国企业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构成情况较为复杂,固定资产购置取得时间在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前的,账面价值包含未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购置取得时间在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后的,购入固定资产属于允许抵扣范围的资产,其账面价值不含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购入的部分固定资产时虽然在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后,但该部分资产属于增值税条例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则其账面价值仍包含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经笔者向多家资产评估机构调查,关于资产转让目的项目评估结论是否包含增值税,评估行业存在评估结论不含增值税、评估结论以包含增值税的市场报价直接确定、以不含增值税价格加转让资产应缴增值税的价税合一确定评估结论三种处理方式,下面我们逐一分析各处理方式的合理性。
由于企业设备资产的账面价值构成情况复杂,设备转让时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时适用税率也较为复杂,同时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评估实务操作中部分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认为资产转让经济行为实现后,该次资产转让适用税率及其需要缴纳多少增值税额由企业根据资产取得时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要求结合实际转让价格进行自行测算申报确定,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需要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中披露“评估价值为不含税价值”。
1.评估结论不含增值税不符合我国资产通常的市场报价惯例。
按照增值税相关法规规定,增值税属于交易流通环节的价外税,即在资产的销售价格之外单体现增值税金额,在增值税发票中亦是以价税分离方式呈现,价是价、税是税,之后销售价格和增值税的合计金额称为价税合一价格。根据《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规定资产转让方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销售行为承担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向税务机关所支付的税款需要从受让方的资产转让价款中收取。故从我国资产交易的实际情况进行看,资产交易时给予的报价通常都是价税合一价格,即购买或转让一项资产 终能够收到的全部现金,这其中就包含了需要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金。
例如我们在市场上购买一台机床时,生产厂家或经销商提供的报价113万元,这其中就包含了机床的销售价100万元和增值税13万元;再如我们在4S店购买汽车,我们实际支付的车辆购买价格是22.6万元,这其中也包含了销售价20万元和增值税2.6万元;资产评估机构给予客户的评估服务费用报价通常就是客户需要支付给我们的全部价款,这其中也包括了评估机构需要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只是在开具销售发票时将销售收到的全部价款拆分成销售价和增值税金。上述情境才是符合我们现行市场报价惯例的。
部分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对拟转让资产进行评估时,评估结论以包含增值税的市场报价直接确定,如采用市场法评估时,选取的以包含增值税的可比交易案例交易价格进行相关修正后得出评估对象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采用成本法评估时,将购建过程中的进项税作为重置成本的要素内容纳入评估值进行评估,再按成新率确定评估结论,其中房屋建筑物的建安造价和前期费用适用两种不同税率计算进项税,机器设备的重置成本中购置价、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和前期费用适用三不同税率计算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