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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为一至三人(注:科技项目、科研课题一般只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须有排列顺序。对于法定采购项目,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招标文件规定应提交履约金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二中标候选人因前述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在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几个相互关联、存有因果的过程中,招标人占据着主导位置。由于招标文件的制定发布、评标选择、开标会议主持等等,都是在招标人的主导下进行的,是招标人招标意图的细化和实现过程,因此定标权是一项内涵十分丰富的权利。定标权包括评标标准制定权、选聘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否决权、选择权和中标通知书发放权。

采购结果以合同为载体

《采购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因此,合同是采购行为终结果的载体,所有的采购结果都体现在合同中,是采购工作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合同双方都要遵守的约定。

(二)合同管理不属于采购法律规范范围

《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在现行制度下,采购人在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后,采购法律意义上的采购活动已经到达了终点。这意味着合同签订后的履约管理等事项,并未得到采购法律的授权,不具有管理合同的法律权限。

采购过程是一个完整不可分割的整体,包括合同签订与合同履行。在合同签订阶段,需求是核心,解决买什么的问题,包括产品的功能性目标和政策性目标,包含技术规范、工艺与服务标准、政策条件等内容。通过发挥需求的推动作用,采购按照既定目标,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尽大可能地签订较为完善的合同,追求营造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的采购营商环境,为供应商提供更多的优惠和便利。在合同履行阶段,要以合同约定为遵循,加强履约管理。一方面,要明确合同可变更的情形、条件,既不随意变更合同,又不能一成不变地完全固守合同;另一个方面,要加强采购人合同管理能力建设,从性、合法性等方面提高其管理能力和水平,确保合同依法、依规、依约履行。逐步形成需求推动和合同拉动“双轮驱动”的采购模式。

通常情况下,合同双方在交易活动中都是希望通过交易去获得合同约定的期望给付,而不希望获得诉讼。因此,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应当改变以诉讼为主的合同纠纷解决机制,建立综合性的合同纠纷解决机制。可仿照民法纠纷解决中“调审分离”的制度安排,建立合同调解与合同诉讼相结合的合同纠纷解决机制,调解归调解,审判归审判。当产生合同纠纷时,合同双方可调解,其目的在于取得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的认同,是一种合意型纠纷解决机制。当然,在合同调解的过程中,应当遵循采购公共性、公正性的原则,不能随意改变合同约定事项,尤其是不得通过调解变更采购文件中的实质性条款。合同调解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而对于双方无法调解的合同事项,可以选择诉讼,采购人与供应商享有同等的合同诉讼权。

当前的监管体系主要集中在过程监管上。财政部门作为监管主体,监管采购活动中各方当事人是否按照采购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合规地组织采购活动。下一步,在监管采购过程是否依法合规的同时,还要实施采购绩效监管,即监管采购结果是否实现了物有所值的目标。财政部门是综合性监管主体,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可作为业务监管主体;具体实施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是被监管主体。就监管内容而言,要涵盖采购结果的基本功能和其要实现的政策功能。一方面,要看采购结果是否满足了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名称标书代写
价格3000.00 元
地区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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