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阜新申请质量管理体系服务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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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QMS)指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管理体系,是组织内部建立的、为实现质量目标所必需的、系统的质量管理模式,也是组织的一项战略决策。
八项质量管理原则是高用于领导组织进行业绩改进的指导原则,是构成ISO9000族系列标准的基础,包括:
(1)以顾客为关注焦点;
(2)领导作用;
(3)全员参与;
(4)过程方法;
(5)管理的系统方法;
(6)持续改进;
(7)基于事实的决策方法;
(8)与供方互利的关系。
2015版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原则包含以下7个方面。
(1)以顾客为关注焦点;
(2)领导作用;
(3)全员参与;
(4)过程方法;
(5)改进;
(6)循证决策;
(7)关系管理。
体系特性
1.符合性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欲有效开展质量管理,设计、建立、实施和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组织的高管理者对依据ISO9001国际标准设计、建立、实施和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的决策负责,对建立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提供适宜的资源负责;管理者代表和质量职能部门对形成文件的程序的制定和实施、过程的建立和运行负直接责任。
2.性
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和建立,应结合组织的质量目标、产品类别、过程特点和实践经验。因此,不同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有不同的特点。
3.系统性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质量管理体系是相互关联和作用的组合体,包括:①组织结构——合理的组织机构和明确的职责、权限及其协调的关系;②程序——规定到位的形成文件的程序和作业指导书,是过程运行和进行活动的依据;③过程——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是通过其所需请过程的有效运行来实现的;④资源——必需、充分且适宜的资源包括人员、资金、设施、设备、料件、能源、技术和方法。
4.全面有效性
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应是全面有效的,既能满足组织内部质量管理的要求,又能满足组织与顾客的合同要求,还能满足第二方认定、第三方认证和注册的要求。
5.预防性
质量管理体系应能采用适当的预防措施,有一定的防止重要质量问题发生的能力。
6.动态性
高管理者定期批准进行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定期进行管理评审,以改进质量管理体系;还要支持质量职能部门(含车间)采用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改进过程,从而完善体系。
7.持续受控
质量管理体系所需求过程及其活动应持续受控。
质量管理体系应佳化 ,组织应综合考虑利益、成本和风险,通过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使其佳化。
体系特点
质量体系审核在体系建立的初始阶段往往更加重要。在这一阶段,质量体系审核的,主要是验证和确认体系文件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1.审核与评审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1)规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是否可行;
(2)体系文件是否覆盖了所有主要质量活动,各文件之间的接口是否清楚;
(3)组织结构能否满足质量体系运行的需要,各部门、各岗位的质量职责是否明确;
(4)质量体系要素的选择是否合理;
(5)规定的质量记录是否能起到见证作用;
(6)所有职工是否养成了按体系文件操作或工作的习惯,执行情况如何。
2.该阶段体系审核的特点是:
(1)体系正常运行时的体系审核,在符合性,在试运行阶段,通常是将符合性与适用性结合起来进行;
(2)为使问题尽可能地在试运行阶段暴露无遗,除组织审核组进行正式审核外,还应有广大职工的参与,鼓励他们通过试运行的实践,发现和提出问题;
(3)在试运行的每一阶段结束后,一般应正式安排一次审核,以便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对一些重大问题也可根据需要,适时地组织审核;
(4)在试运行中要对所有要素审核覆盖一遍;
(5)充分考虑对产品的作用;
(6)在内部审核的基础上,由高管理者组织一次体系评审。
应当强调,质量体系是在不断改进中加以完善的,质量体系进入正常运行后,仍然要采取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等各种手段以使质量体系能够保持和不断完善
申请
1.1.申请人提交一份正式的应由其授权代表签署的申请书.申请书或其附件应包括:
1)申请方简况,如组织的性质、名称、地址、法律地位、以及有关人力和技术资源;
2)申请认证的覆盖的产品或服务范围;
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必要时提供资质证明、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咨询机构和咨询人员名单;
5)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
6)有关质量体系及活动的一般信息;
7)申请人同意遵守认证要求,提供评价所需要的信息;
8)对拟认证体系所适用的标准其他引用文件说明。
1.2.认证中心根据申请人的需要提供有关公开文件。
1.3.认证中心在收到申请方申请材料之日起,经合同评审以后30天内作出受理、不受理或改进后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方(受审核方)。以确保:
A.认证的各项要求规定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
B.认证中心与申请方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C.对于申请方申请的认证范围,运作场所及一些特殊要求,如申请方使用的语言等,认证机构有能力实施认证;
D.必要时认证中心要求受审核方补充材料和说明。
1.4.双方签订“质量体系认证合同”。
当某一特定的认证计划或认证要求需要做出解释时,由认证中心代表负责按认可机构承认的文件进行解释,并向有关方面发布。
1.5.对收到的信息将用于现场审核评定的准备。认证中心承诺保密并妥善保管。
准备
2.1.在现场审核前,申请方的ISO9000标准建立的文件化质量体系,运行时间应达到3个月,至少提前2个月向认证中心提交质量手册及所需相关文件。
2.2.认证中心准备组建审核组,专职审核员或审核组长作为正式审核的一部分进行质量手册审查、审查以后填写《质量手册审查表》通知受审核方,并保存记录。
2.3.认证中心应准备在文件审查通过以后,与受审核方协商确定审核日期并考虑必要的管理安排。在初次审核前,受审核方应至少提供一次内部质量审核和管理评审的实施记录。
2.4.认证中心任命一个合格的审核组,确定审核组长、组成审核组代表认证中心实施现场审核。
A.审核组成员由国家注册审核员担任;
B.必要时聘请的技术协助审核;
C.审核组成员、姓名。
由认证中心提前通知受审核方并提醒受审核方对所指派审核员和是否有异议。如以上人员与受审核方可能发生利益冲突时,受审方有权要求更换人员,但征得系认证中心的同意。
2.5.认证中心正式任命审核组,编制审核计划,审核计划和日期应得到受审核方的同意,必要时在编制审核计划之前安排初访受审核方,察看现场,了解特殊要求。
章 总 则
条 为及时、准确、公正地处理认证认可申诉、投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赋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以下简称认监委)的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认为认证认可工作机构、人员或者获证组织的行为属于违法违规的,均有权依据本办法向认监委提出申诉、投诉。
第三条 处理申诉、投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原则;
(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三)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
(四)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五)与经济原则。
第四条 认监委政策与法律事务部(以下简称法律部)负责统一受理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并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认可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