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排污许可证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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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依据全国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适时修订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核发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
核发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排污单位。
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所规定的期限内。核发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排污单位。
核发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排污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季度执行报告和月执行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根据自行监测结果说明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及达标判定分析;
应当检查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记录和自动监测数据以及其他监控手段,核实排污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符合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检查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
地方人民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