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的优劣势
-
≥ 1件¥1000.00
1.合伙企业的优势
1)强调人的作用:一些互联网公司创始人,持有股权比例并不高,但却能牢牢掌握控制权,主要依赖合伙企业人合的优势;2)分配机制自由:合伙企业在分配时,非常灵活,可以按照约定进行分配,合伙各方在利润分配上自由度更高;3)治理机构灵活:合伙人均可以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可以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实务;这意味着出资比例较低的,也有权利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4)某些行业存在税收优惠:比如: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①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②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势
1)拥有立法人资格,能够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更大的责任和义务。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公开募股或发债,从资本市场募集资本,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2)拥有完善的决策机制。公司治理结构一般范围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会是决策机构,董事会是经营管理者,监事会是监督者。三权分立,并且由的人做的事;3)有利于资本积累,有利于公司做大做强。公司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股东愿意投入资本,不怕经营亏损牵扯到自身个人财富。
3.合伙企业的劣势
1)普通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责任。由于有限合伙企业中,要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所以合伙企业中,均存在普通合伙人,均有一方需要承担无限责任,这和合伙企业没有立法人资格也密切相关。因此这种模式下,企业无法做大做强。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也正是因为出现了特殊普通合伙这种形式,才有机会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2)合伙企业无法募集股票或者发行债券。由于合伙企业无立法人资格,因此无法公开募股或发行债券,也就无法作为IPO的主体。
注意:如果是基于一个较大规模的公司建立的持股平台或上层控制架构,此时的合伙企业事实上仅作为链接控制人和公司之间的桥梁。它虽控制一个大规模的公司,但并不是由于该种组织形式内生增长而自我发展的。
4.有限责任公司的劣势
1)设立条件较多,正如上述条所说,拥有立法人资格后,拥有更多权利的同时,也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2)自然人股东对于公司的经营所得需要缴纳两道税:公司经营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对自然人予以分红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