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沧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创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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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报和审批
第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
第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
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技术评审、监督检查的部门和单位不得为生产建设单位推荐或者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具体内容和格式,由水利部规定。
第九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条 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水土流失防治目标、防治责任范围不合理的;
(二)弃土弃渣未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者综合利用方案不可行,取土场、弃渣场位置不明确、选址不合理的;
(三)表土资源保护利用措施不明确,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不合理、体系不完整、等级标准不明确的;
(四)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涉及水土流失预防区、治理区,但未按照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等要求优化建设方案、提高水土保持措施等级的;
(五)水土保持方案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的;
(六)存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不得通过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其他情形的。
方案实施
第十九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需要编制初步设计的生产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应当包括水土保持篇章,明确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标准和水土保持投资,其施工图设计应当细化水土保持措施设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任务和内容纳入施工合同,落实施工单位水土保持责任,在建设过程中同步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实施进度和资金投入。
第二十条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及时定量掌握水土流失及防治状况,科学评价防治成效,按照有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情况。
前期工作
1、接到任务以后,熟悉工程设计方案,整理资料(提出编制所需主要资料)向业主方寻取。
2、记下业主方项目主要负责人或经办人、工程经理或工程师电话,以便工作衔接。
3、到项目所在地(工程现场)进行采点、照相,充分了解项目红线内水土情况和地形地貌,结合设计方案,对施工方式、工期、土方等进行深入了解,为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提供可靠依据。
4、结合项目原始地形图进行土地利用类型分类,勾画出土地利用现状图,结合各区县补偿价格,通过计算,制作完成项目“损坏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确认函”,同项目所在地水行政部门进行沟通,达成一致后,会同业主方进行三方确认。
其它事项
1、报批稿完成后,将项目所有电子文件进行整理、打包、刻盘。将项目批文及所有的附件文稿放入公司该项目袋中。
各有关单位:
现将《水土保持“十四五”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水利部办公厅
“十四五”时期,我国进入发展新阶段,水土保持全面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走发展的路子。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的要求。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人民对美好生活和优美生态的需要,科学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切实依法强化水土保持监管,给人民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分析研判水土保持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根源,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采取更加务实的举措解决好水土保持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全面加强预防保护和生态修复,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粮食安全和防洪安全,以水土保持发展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
服务国家战略的要求。国家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等对水土保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快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要求发挥水土保持涵养水源和改善生态的重要功能。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要求增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等生态功能。积极稳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升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水平,要求坚持生态,强化人为水土流失监管。扎实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发展,要求抓好中游水土保持,积极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旱作梯田和淤地坝建设。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东北全面振兴、中部地区崛起、完善城镇化空间布局、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等,要求发挥水土保持改善生态、提升农业生产能力、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作用。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要求。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结构调整,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施黑土地保护工程,实施乡村建设行动,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持续改善村容村貌和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是“十四五”时期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任务。要求水土保持围绕产业兴旺、生态宜居、生活富裕的目标,把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与产业结构调整、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农民增产增收和生活质量提升结合起来,与农村水系综合整治、美丽乡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科学配置水土保持各项措施,大限度发挥水土保持综合效益,创造更多的生态产品,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有力助推乡村振兴。
加快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破除制约发展、生活的体制机制障碍,持续增强发展动力和活力。水土保持以科技创新为,强化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加快数字水保、智慧水保建设,提升监管效能和治理水平。持续深化改革,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便利化,为企业提供便捷服务;推进依法行政,构建系统完备、务实管用的水土保持制度体系,实现监督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健全以信息化监管、信用监管为特点的新型监管方式,以公正监管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加强政策机制创新,更好发挥中央和地方、和市场、社会和企业等各方面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增强发展动能。
与新阶段新形势的要求相比,当前水土保持工作依然存在一些短板,面临新的挑战。
我国自然禀赋条件决定了水土流失量大面广、局部地区严重的状况没有改变,水土流失防治任务依然艰巨。全国仍有269.27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除部分高寒高海拔地区、连片沙漠等不需要或难以治理的区域外,应治理的还有140多万平方公里,其中,112万平方公里水力侵蚀亟待治理。黄土高原仍是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重力侵蚀问题,是入黄泥沙的主要来源区。长江上游仍是坡耕地分布为集中的区域,占全国坡耕地总量的62%,坡耕地水土流失面积大、强度高。东北黑土区坡耕地分布广,侵蚀沟发育活跃,宝贵的黑土资源不断被剥蚀,严重影响国家粮食安全。
我国大规模城市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阶段性特征没有改变,人为水土流失压力依然,监管任务艰巨。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加快推进,交通、能源、城市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将保持在较高水平,不可避免地会对地表造成扰动。水土保持监管制度在落地落细上还有差距,行业自上而下严格监管、严格执法的局面尚未全面形成,一些生产建设单位还存在守法意识不强、履行水土保持义务不到位的情况,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人为水土流失压力依然,依法依规严格监管的任务艰巨。
水土流失治理质量不高和成效尚不稳固的局面没有改变,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的科学性、系统性亟待提升。水土流失防治进程与建设和乡村振兴等国家重大战略的要求还存在差距,治理质量与标准不高、防治体系不完善的问题依然。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效益亟需提高,东中部地区水土保持功能还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水土保持监测、信息化应用、科学研究、技术标准等基础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水土保持发展的内在动力尚显不足,社会力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政策机制不健全,地方主体责任有待进一步压实,相关部门责任尚需进一步落实,水土保持领域改革任务依然繁重。
“十四五”期间既是水土保持发展的机遇期,也是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破解发展难题、解决问题的窗口期,更是提供更多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攻坚期。深刻认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带来的新特征新要求,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的新形势新要求,增强机遇意识和忧患意识,进一步明确水土保持工作思路,着力锻长板、补短板、固底板,加快形成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奋力推动实现水土保持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