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式消防泡沫液储罐内部都有什么水泡沫两用消火栓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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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生产批量为一取样单位。样品总量不得少于20L。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取样前应将包装中的产品混合均匀。对每一项性能进行测试前也应将样品混合均匀。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的出厂检验按本标准4.1的要求进行。 ;型式检验 对AFFF的型式检验应按本标准4.1和4.2.1的要求进行;对AFFF/AR的型式检验应按本标准第4章的全部要求进行。 ;型式检验的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鉴定或者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正式生产中如原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 d)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出厂检验结果出现不合格项目时。 ;检验结果判定 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的结果符合本标准第4章相应规定的要求。如有一项不合格,应重新从两倍数量的包装中取样。复验后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产品。 根据灭火试验的结果,按本标准4.2中表2和表3的规定确定泡沫灭火剂的灭火性能级别。 包装、标志、运输和储存
(标准的附录) 温度敏感型泡沫液的判定实验 ;温度处理 ;如生产厂申明泡沫液不受冻结和融化的影响,样品在按本标准A1.2进行温度处理前,应按本标准5.1的规定进行四个周期的冻结和融化试验。 ;将封装在容器中的泡沫液于60℃±3℃条件下放置七天后,在室温下再放置一天。 ;试验方法 温度处理前、后的样品分别按本标准5.4、5.6的要求进行pH值、发泡倍数、泡沫25%析液时间的测定。 判定条件 泡沫液及其溶液的性能有一项符合表A1,该泡沫液即为温度敏感型的。 表 ;温度敏感型泡沫液的判定条件
节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设计的一般规定 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其泡沫混合液量,应满足扑救储罐区内泡沫混合液大用量的单罐火灾和扑救该储罐流散液体火灾所设辅助泡沫枪混合液用量之和的要求。 储罐区泡沫液的总储量除按规定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泡沫枪数量和连续供给时间计算外,应增加充满管道的需要量。 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时,除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设备外,同时还应设置泡沫钩管、泡沫枪和泡沫消防车等移动泡沫灭火设备。 扑救甲、乙、丙类液体流散火灾,需用的辅助泡沫枪数量,应按罐区内泡沫混合液大用量的储罐直径确定,其数量和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 泡沫枪数量和连续供给时间表 第二节储罐区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固定顶储罐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燃烧面积,应按储罐横截面面积计算。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水溶性的甲、乙、丙类液体,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水溶性的甲、乙、丙类液体。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本表未列出的水溶性液体,其泡沫混合液体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由试验确定.
泡沫混合液流量,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之间的环形面积计算,其泡沫混合液的小供给强度、泡沫产生器的大保护周长和连续供给时间,均应符合表3.2.2的规定;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和连续供给时间表3.2.2 泡沫堰板距离罐壁不应小于1.0m。当采用机械密封时,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25m;当采用软密封时,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9m。在泡沫堰板下部还应设置排水孔,其开孔面积宜按每lm^2环形面积设两个12mmX8mm的长方形孔计算。
当采用环泵或平衡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流程时,泡沫液储罐应选用常压储罐;当采用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流程时,泡沫液储罐应选用压力储罐。 条泡沫液储罐宜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当采用钢罐时,其内壁应作防腐处理。 常压储罐宜采用卧式或立式圆柱形储罐,其上应设置液面计、排渣孔、进料孔、人孔、取样口、呼吸阀或带控制阀的通气管。压力储罐上应设安全阀、排渣孔、进料孔、人孔和取样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