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晨报遗失声明登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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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XXX区法院声明公告: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XX与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声明公告送达本院(20XX)京0100民初0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返还原告装修款XXXX元、违约金XXXX元,自声明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声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XXX市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零XX年八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XXXX区法院
声明函(冒用公司名义)
针对不法分子冒用我公司名义进行金融产品销售一事,我公司特此函告:
一、我公司主要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预决算编制及审核、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信息化业务咨询、管道工程建筑等业务。我公司从未开展或委托第三方以App等方式开展任何形式的金融产品销售服务。
二、不法分子在未获得我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我公司名义开展金融产品销售业务,在业务推广中擅自使用“长春XX、长春XX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XX金融”等字样虚假宣传,恶意误导公众,涉嫌侵犯我公司名誉权。该行为已经对我公司形象造成了恶劣影响。
三、上述行为活动均与我公司无关,就该事宜已向报案,如有其他购买者请立即采取财产保护措施,并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特此函告!
长春XX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刊登遗失声明范围: 如房屋所有权证、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车辆购置税、保险代理人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章类(公章、章、合同章、法人人名章等)、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银钱收据、卫生许可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车辆合格,房地产经纪人证、记者证、医师执业证、导游证、保险公司收款凭证、海运提单、保险兼代理业务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各类遗失声明等。
声明公告登报参考格式:拍卖公告 某某某拍卖有限公司定于2011年12月1日上午9时在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锦绣大厦XXXX室对大连市开发区海城街号某某某厂房屋建筑物(建筑面积约1XXX8㎡)及土地使用权(面积约XXXX㎡)进行公开拍卖。 2011年11月24日、25日于标的物**进行展示。联系人:程先生,0411-8XXXXX55。有意者请于2011年11月28日前持有效及竞买金到我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刊登各类遗失声明、公告启事、招生、转让、商业广告、软文发布... 部分合作媒体: 上海媒体: 新民晚报 新闻晨报 解放日报 申江服务导报 财经日报 上海证劵报 文汇报 上海青年报 东方早报 天天新报 新闻晚报 家庭教育时报 上海商报 时代报 上海日报 上海老年报 北京媒体: 参考消息 环球时报 中国证劵报 中国教育报 经济观察报 日报 北京晚报北京青年报 北京商报 京华时报 天津媒体:天津日报 今晚报 每日新报 城市快报 重庆媒体:重庆晨报 重庆日报 重庆晚报 重庆商报 四川媒体:华西都市报 四川日报 成都晚报 成都商报 浙江媒体: 钱江晚报 都市快报 每日商报 温州都市报 温州晚报 温州商报 温州日报 浙江日报 宁波日报 宁波晚报 东南商报 台州商报 台州晚报 现代金报 安徽媒体:新安晚报 大江晚报 安徽日报 合肥晚报 江淮晨报 安报 北京媒体: 参考消息 环球时报 中国证劵报 中国教育报 经济观察报 日报 北京晚报北京青年报 北京商报 京华时报 河北媒体:燕赵都市报 燕赵晚报 河北日报 河南媒体:大河报 郑州晚报 河南日报 湖北媒体:楚天都市报 湖北日报 武汉晨报 武汉晚报 楚天金报 湖南媒体:三湘都市报 潇湘晨报 长沙晚报 湖南日报 山东媒体:齐鲁晚报 半岛都市报 青岛晚山东商济南时报 济南日报 大众日报 江苏媒体: 金陵晚报 现代快报 南京晨报 南京日报 姑苏晚报 张家港日报 新华日报
分立公告
分立公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息代码:*****)股东会通过决议,拟以存续分立的方式设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就此告知债权人:
一、分立前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元;分立后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元、*****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元。
二、除与本公司就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外,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请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本公司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公司分立将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特此公告。
*****有限公司
20**年10月01日
公司续存分立公告
公司续存分立公告:****有限责任公司拟进行存续分立,分立后分别为****有限责任公司(由原注册资本****万元变更为注册资本****万元)和****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以实际审批为准)注册资本 ***万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原****限责任公司的债务由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分立按法定程序实施。
联系人:张**
:1***0000000
债权转让公告登报:
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1、履行通知义务的时间:债权转让一旦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债务人只决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无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决定债权转让有无效力。因此即使没有通知,在债权转让达成合意后,受让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债权人。受让人因受让债权而具有原告;
2、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解释中并没有明确限定;
3、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理解,“通知”的履行主体是债权人,受让人并没有义务履行通知义务,但是,债权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却直接关系到受让债权能否对债务人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