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办理进出口权证要怎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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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审批和程序是:生产企业向所在省(市)外经贸委(厅)和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提出申请,经其共同审查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将按照国家经贸委的审查推荐名单,办理批复手续。
适当扩大自营进出口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范围
⑴年自营出口1 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成立立的有限责任进出口公司,经营与该企业产品配套的相关或同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对经济特区内除生产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试行由外经贸部总量控制,经济特区自行审批的办法。即:在外经贸部重新核定各经济特区现有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外贸企业)数量的基础上,按照外贸企业总数和一般贸易出口创汇规模挂钩的原则,各经济特区一般贸易出口创汇总额每增加1亿美元或一般贸易年出口创汇增长率每增加5%,可增加1家外贸企业。各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按照外经贸部规定的必要条件和标准,自行审批在经济特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并报外经贸部备案。外经贸部已核准五个经济特区1996年的总量为2013家。
地方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外经贸委(外贸局)向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申报。部门直属企业由各主管部门向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申报。
授予供销合作社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目的是加快供销合作社的对外开放,强化供销合作社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功能,推动中国农业的产业化,提高农产晶的附加值,发展创汇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
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沿海地区企业的年销售额应达到10亿元人民币以上,中西部地区企业的年销售额应达到3亿元人民币以上,其中为农民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年销售额占该供销合作社企业年销售总额60%以上,已扶持当地农民建有3个以上的合作社,或建有1个以上的出口骨干商品生产基地。
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其进出口业务的范围原则上与其经批准的国内业务经营范围相一致,但不经营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16种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4种进口商品。
申报及审批程序:
供销合作社进出口经营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和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联合向外经贸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申报。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收到申报文件后向外经贸部推荐,由外经贸部审核批复。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由总社直接向外经贸部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供销合作社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请示和可行性报告;企业前两年销售额和为农服务的销售额;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实有资金状况;企业申请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