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便消防水龙的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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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第8.2.1条未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和符合《建规》第8.2.1条规定的下列建筑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a、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
b、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的丁类厂房;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的戊类厂房(仓库);
c、粮食仓库、金库、远离城镇且无人值班的立建筑;
d、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
e、室内无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的其他建筑。
4、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消防水龙的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小于等于100h㎡,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小于或等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当占地面积小于或等于100h㎡,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大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居住区应计1起,工厂、堆场或储罐区应计1起。
2. 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大于100h㎡,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工厂、堆场和储罐区应按需水量大的两座建筑(或堆场、储罐)各计1起。
3. 仓库和民用建筑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两个故障功能:
(1)故障状态显示,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接收控制器及其他消防设备(设施)发出的故障信号,并显示故障状态信息。
(2)通信故障报警功能,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在与控制器及其他消防设备(设施)之间不能正常通信时,应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故障声、光信号。
9、报警阀:3m/70dB。
10、报警阀:单向阀。
初级职业功能一 设施监控
鉴一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识别及工作状态判断
鉴二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报警信号区分与报警信息查看
鉴三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报警信息核实及处理
鉴四 拨打 119 电话报警
鉴五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主、备电源工作状态判断
鉴六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自检操作
鉴七 灭火器的有效性检查
鉴八 消防自救呼吸器的有效性检查
鉴九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的水位判定
鉴十 防火卷帘、防火门工作状态判断
鉴十一 消防水泵吸水管、出水管和消防供水管道上阀门工作状态判断
初级职业功能二 设施操作
鉴十二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工作状态切换
鉴十三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音、复位操作
鉴十四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警报装置启动
鉴十五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火警、故障报警功能模拟测试
鉴十六 使用室外消火栓灭火
鉴十七 使用室内消火栓、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灭火
鉴十八 消火栓泵组电气控制柜工作状态识别与切换
鉴十九 消火栓泵组手动启动和停止操作
鉴二十 灭火器的选择与使用
鉴二十一 消防自救呼吸器的使用
初级职业功能三 设施保养
鉴二十二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外表清洁维护
鉴二十三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打印纸更换
鉴二十四 点型感烟(温) 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及火灾警报装置等维护保养
鉴二十五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熔断器更换
鉴二十六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保养
鉴二十七 防火门保养
鉴二十八 防火卷帘保养
鉴二十九 消火栓系统管道、阀门和消火栓箱保养
鉴三十 消防水枪、消防水带、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消防水龙保养
鉴三十一 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箱、消防水池保养
鉴三十二 灭火器及安装配件保养
消防设施操作员应熟练掌握《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的职业道德、燃烧和火灾、建筑防火、电气消防、消防设施、初起火灾处置、计算机、消 防技术标准规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基础知识。
三、初级消防设施操作员适用于消防设施监控操作职业方向 , 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分为消防设施监控操作职业方向和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职业方向。消防设施监控 操作职业方向考核内容包括设施监控、设施操作、设施保养 ,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 职业方向考核内容包括设施操作、设施保养、设施维修及设施检测。
四、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应符合《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站建设标准 (试行) 》,配备具有资质的考评 人员 ,规范考核流程 ,健全监管机制 ,确保考核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五、初、 中、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考核评定;技师和技师职业技能鉴定由国家 消防救援局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负责考核评定。
六、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流程为: 个人申请、资格审查、鉴定考核、等级认定、核发证书。
七 、 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试 、技能考核采用百分制 ,成绩达 60分以上为合格。其中标注.的为涉及安全生产或操作的关键技能 ,关键技能点考核中 出现违反操作规程或未达到该技能要求等情况 ,技能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为了解决人员竖向疏散距离过长的问题,应设置避难层(或避难间)。
根据普通人爬楼梯的体力消耗情况,结合各种机电设备及管道等的布置和使用管理要求,以及内主战举高消防车—50m高云梯车的操作要求,规定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大于50m,且从首层到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大于50m。相关要求参见《建规》5.5.23及图示。
为方便理解,本文将此类避难层(或避难间)称为“解决竖向疏散问题的避难层(避难间)”。
2、医疗(养老)建筑中的避难间,为了解决难以在火灾中及时疏散人员的避难问题,应设置避难间。
在高层病房楼和手术室中,为了满足难以在火灾中及时疏散的人员的避难需要,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相关要求参见《建规》5.5.24及图示。
在老年人照料设施中,为满足老年人难以在火灾时及时疏散的避难需要,需要设置避难间,相关要求参见《建规》5.5.24A及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