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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 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自然人资或者法人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 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公司财产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节 国有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四条 国有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资公司,是指国家单出资、由或者地方授权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五条 国有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六条 国有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资公司,按照的规定确定。


第六十七条 国有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


第六十八条 国有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 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六十九条 国有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七十条 国有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 件下,其他股东有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 件下有购买权。其他股东自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购买权的,视为放弃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 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提起诉讼。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节 设立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七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和义务。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司的条 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依法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依照《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 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或者其他形式,实行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节 设立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变更是指公司设立登记事项中某一项或某几项的改变,公司股东和股权变更登记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股权变更会导致法人财产的所有权整体转移,但却与法人财产权毫不相干。

公司变更是股份公司改组。改组的内容包括公司业务职能的改变和组织上的分立与合并,公司业务职能的改变具体表现在公司创建的宗旨、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向、产品类别与规格等项目的变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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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与法定代表人
法人这个概念本来是指一个公司或机构在作为“法律上的人”的地位,与自然人(即真实的人)概念对应,可以直观理解为:一家公司就是一个法人。但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约定俗成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称为法人,法定代表人才是一个实实在在的人。而法人变更这个概念通常指也是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不是法人的变更,即一家公司的分立与合并。需注意的是,本词条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

法人变更所需材料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股东会决议
章程修正案
对原法人的免职文件
对新法人的任职文件
原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新法人履历表及签字备案书
原(新)法人总经理的,提交总经理任职证明
委托书
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是需要原法人和新法人都签字的。登记申请书、章程、委托书等都是可以在当地工商局网站进行下载的(具体请以当地工商局办事员要求为准)。

法人变更流程
在公司登记所在地的工商局网站进行公司法人变更预约。
在公司登记所在地的工商局网站上下载相应的资料,并如实填写。
带上材料到工商局取预约号,交材料。
若材料有疑问或当地工商局还要求其他证明,则补充材料(一般下次来无需再预约)。
若材料无疑问或补充完毕并通过则领取变更通知书。
再规定时间去工商局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到公司刻制新的法人章。
带着新的营业执照和所有印章到开户行更换开户许可证和印鉴。
注:五证分立的“原始企业”的法人变更需要顺便办理五证合一,需要准备的材料更多(比如五个证),所以会相对麻烦一些。
三证合一与五证合一的企业只需要去工商局进行变更法人即可,工商局会将公司变更信息同步共享给税务、社保等部门。

公司法人变更后还需要变更什么?
需要到银行进行同步的信息变更的。
提供资料:
1、 印鉴卡----变更前原印鉴加盖于印鉴卡背面
2、 单位银行结算帐户预留印鉴变更/挂失申请书
3、 经原被授权人签字确认的书面申请及原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如存款人无法提供原被授权签字人的身份证件或书面申请,应出具无法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书面申请的证明,并加盖公章,同时须承诺承担由于无法提供身份证件或书面申请而导致的一切损失及费用)
4、 预留个人印鉴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件(预留非法人私章时)
5、 授权书和被授权经办人员身份证件(非法人办理时)
6、 变更银行结算帐户申请书(一式3联)
7、 董事会决议正本或单位证明
8、 营业执照正副本(变更后)
9、 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后)
10、 税务登记证(变更后)
11、 法人身份证件
12、 开户许可证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

务变更完成后,我们需要拿着这些资料去银行办理开户许可证变更,开户许可证变更完成后,公司法人变更的流程就算走完了,下边请看银行开户许可证变更需要什么资料吧。
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变更需带上以下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2、法人证、经办人证
3、委托授权书
4、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5、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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