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作品著作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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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是伴随《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而生的,1992年4月6日我国机械电子工业部部名为《计算机著作权软件登记办法》的部门规章,而后在2000年对其中部分条例进行修改,2002年2月20日国家颁布了名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部门规章并沿用至今。
软件著作权的登记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并且要经过著作权申请表填写相应的内容才能够注册登记,其中包括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软件作品的说明、开发完成日期、发表状态、开发方式、著作人、软件主要功能与特色等信息。另外,经过登记的都能得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保护:填写表格内容不完整、不规范并且没有在相应时间之内补正的,提交材料不符合相应规定的,申请文件之中出现的软件名称、人署名不一致的,并且没有提供证明文件的、申请登记文件软件存在权属争议的都是不能经过审理登记通过的。
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主体为软件著作权的申请人,包括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申请登记的,可以由全体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代表办理。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的,著作权人均可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的利益前提下申请登记,但应当注明其他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