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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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第4号)条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请问
按期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究竟是月销售额5000-20000元?还是10万元?
答案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无论是此前对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月销售额3万元(季度9万元),还是自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30万元),都只是对起征点政策的临时性优惠加码,并没有调整增值税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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