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马来西亚椰果果冻要做中文标签备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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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并取代原国家技术监督局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作为一国家标准,没有包含违规处罚条文,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则对相关的标识规定的责任处罚做出了规定。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范主体是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主体是所有食品的标签。虽然两者有很多内容是基本相同,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对某些标签的内容作了较详细的规定。
新增标注内容
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名称;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名称。
食品进口报关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增加以下两情形,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1) 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2) 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1. 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2. 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3. 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4. 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5. 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6. 使用、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7. 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
1. 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2. 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3. 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4.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