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县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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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设有良好的通风装置或气体导出口(推荐办法是在贮存设施围墙顶部与无花间留有空间或在围墙上设置足够面积的百页窗),排放气体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贮存设施内应留有足够的工作人员和搬运工具的通行过道以便应急处理。化学性质不相容的废物应予以分隔存放,其间隔应为完整的不渗透墙体,同时其渗沥液收集槽与收集池等污染防护设施也应立设置。化学性质相容但不同类别的废物可在共用一套污染防护设施的贮存场所中分区存放在各区域醒目的位置应有该类废物的标志。贮存场所不得连接市政雨水管或污水管,收集池中的渗沥液或清洗水经处理并送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就避免建在易遭受洪水、滑波、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点,贮存设施应按照一遇的要求进行防洪设计。贮存设施只可供危险废物存放,无论规模大小,按其使用性质,不得混合存入一般非危险的固体废物。
贮存设施的设计、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和危险品贮存设计规范。贮存场所应安装门锁且设有专人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应设防等安全装置,采取防爆电气和灯具等。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及设施。对危险废物贮存仓库所设置的相应防火防爆、通风、防毒等安全设施应定期监测,确保符合要求。所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包括贮存罐)须向市提出申请,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危险废物贮存活动,对外承接危险废物贮存业务的还须申领危险废物经营技术证。
危险废物是指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固体或液体废物。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将危废由原来的49类362种调整为46大类479种,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