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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七氟丙烷钢瓶回收费用/东莞七氟丙烷钢瓶回收上门拆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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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七氟丙烷钢瓶回收费用/东莞七氟丙烷钢瓶回收上门拆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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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检验前处理 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前,应当对瓶内残液、残气进行回收和处理。回收和处理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1)盛装毒性、可燃气体气瓶内的残液、残气应当采取环保的方式回收处理,不得直接向大气排放; (2)确认气瓶内压力降为零后,方可卸下瓶阀; (3)气密性试验前,盛装可燃气体的气瓶应当经过置换;盛装液化石油气和液化二甲醚等可燃液化气体的气瓶,应当经蒸汽吹扫或者采用其他不损伤瓶体材料、不降低瓶体材料性能、不损坏电子识读标志的方法进行内部处理,达到相关标准规定的安全要求。 9.7 检验项目和要求 (1)各类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应当符合本规程附件U的规定,检验方法和要求应当符合本规程以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2)气瓶应当逐只进行定期检验,检验时发现进行过焊接、修理、挖补、拆解、翻新的气瓶,或者瓶阀制造厂以外的单位和人员修理的瓶阀,均应当予以报废; (3)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检验合格的气瓶和瓶阀能够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否则,应当予以报废; (4)对不能确保安全使用到下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阀门和爆破片装置(例如有泄漏、损坏或者气瓶下次检验日期超出瓶阀设计使用年限的阀门或者爆破片装置等),应当进行更换,检验机构或者充装单位不得修理气瓶阀门和爆破片装置、更换阀门内件。 9.8 检验记录和报告 检验结束后,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填写检验记录,对检验合格或者报废的气瓶及时出具《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格式见本规程附件V)。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并且具有可追溯性。 9.9 消除使用功能处理 (1)消除报废气瓶使用功能的破坏性处理,应当采用压扁或者将瓶体解体等不可修复的方式; (2)进行气瓶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的机构应当对所处理的气瓶逐只进行记录,并且每年向负责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消除使用功能的气瓶数量。 9.10 禁止性要求 (1)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将报废气瓶(包括气瓶附件)修理、翻新后销售、使用; (2)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采用钻孔或者破坏瓶口螺纹的方式,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 (3)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将报废气瓶未经消除使用功能处理,而销售、交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需要注意:TSG 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1)本规程适用于环境温度为-40℃~60℃(注1-1)、公称容积为0.4L~3000L、公称工作压力为0.2MPa~70MPa(表压,下同),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盛装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混合气体(注1-2)以及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的液体的无缝气瓶、焊接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内部装有填料的气瓶,以及气瓶集束装置(注1-3); (2)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以及消防灭火用气瓶,应当满足本规程总则、材料、设计、制造的有关规定,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还应当满足《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大于3000L并且小于或者等于5000L的大容积气瓶,可以参照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所指气瓶含瓶体和气瓶附件,所覆盖的主要气瓶分类、品种以及代号见附件A。 注1-1:车用气瓶(注1-4)、消防灭火用气瓶适用的环境温度应当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 注1-2: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混合气体等瓶装气体的分类以及常用气体物性参数见附件B。 注1-3:气瓶集束装置,是指将若干气瓶集束在一起用于公路运输或者临时固定使用的瓶组式集装装置,一般由气瓶、管路及框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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