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澄代办排污许可证,黄南排污许可证填报执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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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议
排污许可监测指标
各外排口监测点位的监测指标应至少包括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
还应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产品,确定是否排放纳入相关有毒有
害或控制污染物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它有毒污染物指标,这些指标也应纳入监测
指标。
对于主要排污许可排放口监测点位的监测指标,符合以下件的为主要监测指标:
a) 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或烟尘/粉尘)挥发性有机物中排放量较大的污染物
指标;
b) 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积蓄对人类产生远不良影响的有毒污染物指标(存在有毒
有害或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的,以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为准);
c) 排污单位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超标的污染物指标。
内部监测点位的监测指标根据点位设置的主要目的确定。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环评报告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环评报告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环评报告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对未采用排污许可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应当加强自行监测,评估排污许可污染防治技术达标可行性。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环评报告中关于排污许可台账记录的要求,根据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按照排污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进行记录。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排污许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发生超标排放情况的,应当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其他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应当记录的信息。
生产经营场所和排污许可排放口分别位于不同行政区域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核发负责核发排污许可环评报告,并应当在核发前,征求其排污许可排放口所在地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等各类污染物的排放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
0年月日及以后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环评报告。
环境保护部对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及其生产设施排污许可污染防治设施和排污许可排放口实行统编码管理。